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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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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操作專家提示——中小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

    發布時間:2013-03-21點擊:790次

    資產評估操作專家提示——中小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
     
        本專家提示是一種專家意見。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可以參照本專家提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其他適當的做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將根據業務發展,對本專家提示進行更新。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條 為指導中小評估機構建立健全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促進中小評估機構實現業務質量控制目標,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組織制定了本專家提示。
        第二條 中小評估機構的業務質量控制目標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小評估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
        (二)中小評估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勤勉盡責,保證業務質量,防范執業風險。
        第三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質量控制制度,為執行質量控制制度設計必要程序,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控制責任;
        (二)職業道德;
        (三)人力資源;
        (四)評估業務承接;
        (五)評估業務計劃;
        (六)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出具;
        (七)監控和改進;
        (八)文件和記錄。
        第四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將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形成書面文件,傳達到全體人員,記錄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
        中小評估機構人員應當根據崗位職責要求,掌握和執行這些制度和程序,及時向所在評估機構反饋對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合理界定質量控制主體承擔的質量控制責任,并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刂浦黧w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層;
        (二)首席評估師;
        (三)項目負責人;
        (四)項目審核人員;
        (五)項目團隊成員;
        (六)評估機構其他人員。
        第六條 最高管理層是指在中小評估機構內部指揮和控制評估機構的一個人或者一組人。最高管理層對業務質量控制承擔最終責任。中小評估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最高管理層組成人員。當最高管理層為一個人時,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最高管理層為法定代表人;合伙制評估機構的最高管理層為首席合伙人。
        最高管理層應當在股東會(或者合伙人會議)授權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并承擔以下職責:
        (一)樹立質量管理意識,讓全體人員充分認識到業務質量控制的重要性,確保全員參與,以達到質量控制目標;
        (二)貫徹中小評估機構的服務宗旨,確保全體人員理解服務宗旨的內涵,并評審其持續適宜性;
        (三)制定各職能部門質量控制目標,質量控制目標應當具體、可測量和可實現,并與服務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劃組織架構,設計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對其進行定期評審,確保其處于適宜、充分和有效的狀態。
        第七條 首席評估師是指最高管理層在業務質量控制方面的代表。首席評估師應當是評估機構的股東(或者合伙人),且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驗和能力。首席評估師由最高管理層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權限,直接對最高管理層負責。首席評估師承擔以下職責:
        (一)確保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建立、實施和保持;
        (二)監控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運行情況,向最高管理層報告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方案;
        (三)促進全體人員不斷提高業務質量意識。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項目負責人承擔以下職責:
        (一)評估計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
        (二)評估業務實施中的協調和溝通;
        (三)按照程序報告與評估業務相關的重要信息;
        (四)組織復核項目團隊成員的工作;
        (五)對專家的工作成果進行分析判斷,確信其合理性;
        (六)組織編制評估報告,并審核相關內容;
        (七)組織處理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許可的相關當事方反饋的意見;
        (八)在出具的評估報告上簽字蓋章;
        (九)組織評估業務工作底稿歸檔。
        第九條 項目審核人員是指項目團隊以外,具有足夠的技術專長和執業經驗以及適當的權限,對項目團隊工作進行獨立、客觀審核的人員。項目審核人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核評估程序執行情況;
        (二)審核擬出具的評估報告;
        (三)審核工作底稿;
        (四)綜合評價項目風險,提出出具評估報告的明確意見。
        第十條 項目團隊是指中小評估機構組建的為執行某項評估業務的一組人,項目團隊由項目負責人管理。項目團隊成員一般包括承擔或者參與評估業務工作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業務助理人員。項目團隊成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接受項目負責人的管理,了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理解項目負責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評估機構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從事具體評估業務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匯報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復核已經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審核。
        第十一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明確其他人員與質量控制相關的職責,該類人員通常包括:
        (一)業務洽談人員;
        (二)業務部門負責人;
        (三)人力資源管理人員;
        (四)信息管理人員;
        (五)檔案管理人員;
        (六)文秘人員。
    第三章  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制度和程序,并采取相應措施,以確保全體人員遵守《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及相關資產評估準則。
        第十三條 中小評估機構管理層應當遵守《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及相關資產評估準則,通過行為示范在評估機構內部形成重視職業道德的氛圍。
        第十四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對全體人員提出遵守職業道德的具體要求。
        第十五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通過專門教育和培訓,確保注冊資產評估師和相關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保持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六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要求評估人員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署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承諾函,并且每年對評估人員所簽署的職業道德規范承諾函的遵守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七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態度,識別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斷其對獨立性的影響,采取恰當措施保證獨立性貫穿評估程序始終。
        第十八條 中小評估機構執業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國家秘密、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商業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除下列人員和機構可以依法從評估機構獲取和保留國家秘密及商業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執業過程中獲得的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以及評估結論:
        (一)委托方或者由委托方書面許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行業協會。
        執業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為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評估機構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對違反職業道德要求的員工進行處理并記錄處理結果。
    第四章  人力資源
        第二十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資源,并根據業務的變化,對人力資源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二十一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明確各崗位職責和任職要求,制定并不斷完善員工招聘制度、培訓制度、績效考評制度、薪酬及晉升制度。
        (一)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適宜的招聘制度,根據自身及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招聘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中小評估機構按照所需崗位的職位描述對應聘人員進行初步篩選,從專業勝任能力方面對應聘者進行評價,形成綜合評價意見。
        (二)中小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建立和完善員工培訓制度,確保各級業務人員及時熟悉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更新和提高專業知識,保持和完善專業技能,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培訓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員工培訓計劃;
        2.參加并完成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相關管理部門要求的繼續教育;
        3.舉辦內部培訓;
        4.書面記錄各級評估人員參加培訓情況,定期檢查、評價培訓的內容和效果。
        (三)中小評估機構根據自身發展目標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員工績效考評制度,優化人力資源結構,提升員工的滿意程度和未來期望??冃Э荚u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員工績效考評??冃Э荚u按不同職務級別、不同崗位進行;
        2.績效考評可以采取上級評價下級、集體無記名打分等評價方式,對員工年度內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績、綜合能力及素質進行綜合性評價;
        3.績效考評結果與薪酬調整、職級升降和續聘辭退掛鉤。
        (四)中小評估機構應當本著責任與報酬相配比,風險與補償相對應,考核與激勵相結合,績效與獎懲相掛鉤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員工薪酬制度。
        第二十二條 中小評估機構在制定組建項目團隊的制度和程序時,應當要求項目團隊成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要的職業道德,能夠保持獨立性;
        (二)必要的專業知識、執業能力、專業經驗;
        (三)遵守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意識。
        第二十三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建立健全聘請專家和外部人員協助工作的制度和程序,以確信專家和外部人員工作的合理性。
    第五章  評估業務承接
        第二十四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自身特點謹慎地選擇客戶和業務,在業務承接環節應當考慮以下方面:
        (一)評估業務的基本事項、委托方的要求、被評估單位(產權持有單位)的情況;
        (二)具有執行該項業務的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
        (三)能夠遵守職業道德,與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不存在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
        (四)對委托業務風險進行評價,該項業務的承接不會給評估機構帶來不可控制的風險;
        (五)考慮工作量,預計項目成本,合理確定項目收費。
        第二十五條 業務洽談人員對評估業務進行初步評價,可以接受的評估業務,報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批準;當評估業務存在較大風險時,業務洽談人員提請首席評估師處理;首席評估師不能解決的,應當向最高管理層報告,最高管理層認為有必要時,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召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主持,首席評估師、業務洽談人員、擬委派的項目負責人、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和項目審核人員等參加的會議,決定是否承接。會議應當形成記錄并歸檔。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在獲知可能存在風險的情形或者變更、中止、終止業務約定書的信息時,應當提請首席評估師處理;首席評估師不能解決的,應當報最高管理層;最高管理層認為必要時,召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主持,首席評估師、業務洽談人員、項目負責人、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和項目審核人員等參加的會議,決定是否變更、中止、終止該項業務約定書。會議應當形成記錄并歸檔。
        第二十七條 如果變更、中止、終止該項業務,中小評估機構的相關人員應當就擬采取的行動及原因與客戶進行溝通。
        第二十八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計劃的控制制度和程序,并采取相應措施,以確保:
        (一)項目團隊成員了解工作內容、工作目標、重點關注領域;
        (二)項目負責人有效組織和管理評估業務;
        (三)管理層人員有效監控評估業務;
        (四)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了解評估計劃的內容,配合項目團隊工作。
        第二十九條 評估計劃應當由項目負責人編制,在編制評估計劃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完成以下事項:
        (一)進一步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二)為編制評估計劃、開展后續工作組織資源;
        (三)確定是否對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
        (四)確定是否對項目團隊成員進行適當的培訓;
        (五)確定是否開展初步評估活動。
        第三十條 評估計劃應當涵蓋評估業務實施全過程,一般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等。評估計劃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一)評估目的;
        (二)評估對象和范圍;
        (三)價值類型;
        (四)評估基準日;
        (五)主要程序的時間進度;
        (六)人員安排;
        (七)評估方法;
        (八)技術方案;
        (九)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評估計劃應當經過最高管理層成員批準后實施。如果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調整,應當重新報批。
        第三十二條 對大型、復雜的評估業務,應當編制詳細的評估計劃。
    第七章  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出具
        第三十三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出具環節的制度和程序,針對以下方面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評估業務正確執行,滿足出具評估報告的要求:
        (一)項目團隊組建及工作委派;
        (二)現場調查、評估資料收集和評定估算;
        (三)評估報告編制;
        (四)利用專家工作;
        (五)疑難問題的咨詢及解決;
        (六)爭議事項的解決;
        (七)項目負責人的指導與監督;
        (八)內部審核;
        (九)評估報告簽發及提交。
        第三十四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規模、難易程度等確定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負責人的建議組建項目團隊,明確項目團隊成員的職責、權限分工。
        (一)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
        2.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執業能力、專業經驗;
        3.對大型、復雜的評估業務,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股東(或者合伙人)擔任。
        (二)項目團隊其他成員應當具有完成評估業務必備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經驗。
        第三十五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不同特征資產(企業)的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以及編制評估報告情況,制定控制制度和程序:
        (一)根據業務現場情況制定可行的現場工作方案,組織項目團隊成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整理相關資料,按評估計劃完成現場工作,并有完整記錄;
        (二)謹慎選擇收集資料的渠道,對委托方及被評估單位(產權持有單位)提供的資料,現場調查收集的資料,直接從市場等渠道獨立獲取的資料,以及從政府部門、各類專業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獲取的資料進行分析,并重點關注評估資料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根據評估對象、評估目的、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分析、判斷評估方法的恰當性,進行評定估算,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記錄評估方法、參數的選取及評估結論的確定過程。
        第三十六條 評估報告應當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在評估報告編制前應當對已經完成的工作底稿進行整理、分析、審核,對評估結論進行綜合評價。評估報告應當全面、客觀反映評估過程和評估結論,內容完整,格式規范。
        第三十七條 中小評估機構在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如果需要專家協助工作,項目負責人應當與專家充分溝通,確保專家理解工作目標,履行評估程序。
        第三十八條 中小評估機構制定的引用其他專業報告結論的控制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出具專業報告的機構資質進行核實;
        (二)對擬引用專業報告的重大事項進行必要關注;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評估報告中的披露。
        第三十九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疑難問題解決制度和程序,對于在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應當考慮以適當方式和渠道進行咨詢,避免隨意處理或者回避。
        (一)項目團隊內部應當形成良好的咨詢、研討氛圍,評估人員遇到疑難問題時,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團隊其他成員咨詢。如果疑難問題在項目團隊內部無法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應當將問題以及所有相關的事項報首席評估師;
        (二)首席評估師應當及時解答項目團隊提交的問題,并以適當的形式反饋咨詢意見。對于首席評估師無法解決的疑難事項,可向評估機構外部其他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咨詢;
        (三)項目團隊應當完整、詳細地記錄尋求咨詢的事項及咨詢的結果。
    項目團隊各級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其職責不因咨詢而改變。
        第四十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意見分歧解決制度和程序,處理和解決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之間的意見分歧,項目負責人與項目審核人員、首席評估師之間的意見分歧。形成的結論應當執行并記錄。
        (一)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之間、項目負責人與項目審核人員之間、項目負責人與首席評估師之間的意見分歧,由首席評估師負責協調處理;
        (二)在意見分歧未得到解決之前,評估機構不得出具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項目負責人制度和程序,要求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團隊成員的評估業務工作給予充分的指導和監督,合理保證其按照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客觀、公正的報告。
        (一)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團隊成員的專業勝任能力、經驗進行合理分工,通過適當的培訓,使項目團隊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指導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以保證項目團隊成員明確下列事項:
        1.各自的職責;
        2.評估業務基本情況;
        3.評估計劃;
        4.與風險相關的事項;
        5.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項目負責人應當監督評估業務的執行,主要監督工作包括:
        1.對項目團隊成員承擔的工作進行檢查,掌握其工作進展情況;
        2.對項目團隊成員承擔的工作進行協調、管理;
        3.項目團隊內部復核。
        第四十二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內部審核制度和程序,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編制完成的評估報告相關內容進行審核,經過項目團隊其他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復核后,提交項目審核人員審核,重大評估業務在項目審核人員審核后報首席評估師審核。應當確保未經審核合格的事項不得進入下一程序,審核過程、結論應當記錄并歸檔。
        (一)項目審核人員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綜合評價評估業務風險,提出出具評估報告的明確意見:
        1.項目團隊內部是否已經進行復核;
        2.是否已經按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評估程序,完成了評估計劃全部工作;
        3.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足以支持形成的結論;采用的評估方法是否恰當,選取的參數是否合理,測算過程是否清晰;評估報告是否已經正確完整編制,措辭是否恰當,重大事項是否在評估報告中已經完整披露,是否符合出具評估報告的要求;
        4.支持評估結論的相關證據及評估過程是否已經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形式上是否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范、標識一致、記錄清晰;內容上是否做到資料完整、信息準確、繁簡得當、結論明確。
        (二)首席評估師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1.項目審核人員的工作是否恰當,審核結論是否合理;
        2.項目團隊的工作是否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執行;
        3.重要事項和重大風險問題的判斷和處理是否恰當,評估結論是否合理。
        項目審核人員、首席評估師應當在審核記錄上簽署姓名及日期。
        第四十三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報告簽發及提交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評估報告簽發及提交流程;
        (二)發現已經提交的評估報告存在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瑕疵、錯誤等問題時應當采取處理措施。通常包括:
        1.收回評估報告,針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修改,重新提交評估報告;
        2.不能收回評估報告且評估報告未使用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同時聲明原評估報告作廢;
        3.評估報告已經使用的,應當出具正式文件說明發現的問題和產生錯誤的原因及正確的結果。
    第八章  監控和改進
        第四十四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對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遵守情況進行監控,以合理保證這些制度和程序有效運行并得到及時修訂。
        第四十五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重點內容對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一)是否符合評估機構的實際;
        (二)是否達到了質量控制目標;
        (三)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第四十六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每年對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設計的適當性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自查。檢查人員應當具備適當專業勝任能力和經驗,參與評估業務執行的人員不得承擔該項業務的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來源的相關信息,對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加以改進,并將改進內容傳達到全體人員,確保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有效實施。重點考慮以下內容:
        (一)根據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二)對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執業質量問題,首席評估師應當及時與項目負責人溝通,指出問題或者不足,并提出修改制度和程序的建議;
        (三)對于在質量控制制度理解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四)對于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設計上存在的缺陷或者薄弱環節,應當及時修訂;
        (五)對嚴重違反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評估機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文件控制制度和程序,確保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防止誤用失效或者廢止的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九條 中小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業務質量控制記錄制度和程序,保持業務質量控制的相關記錄并及時歸檔。
        記錄控制的制度和程序應當規定記錄的標識、存儲、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處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條 業務質量控制記錄主要包括:
        (一)人力資源管理記錄;
        (二)評估業務工作底稿;
        (三)監控和改進記錄;
        (四)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評審記錄。
        第五十一條 業務質量控制記錄應當根據重要性和必要性設計其內容,以滿足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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