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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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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準則——利用專家工作

    發布時間:2013-03-21點擊:856次

    資產評估準則——利用專家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利用專家工作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利用專家工作,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聘請專家協助工作、利用專業報告和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行為。
    聘請專家協助工作,是指因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聘請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知識、技能和經驗的個人協助工作,作為資產評估專業支持。
        利用專業報告,是指因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利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資質或者相關經驗的機構所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資產評估依據。
        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委托方的安排等要求,引用具有單項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中利用專家工作,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聘請專家協助工作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需要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家提供協助時,可以聘請專家協助工作。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聘請專家協助工作的內容通常包括:
        (一)對資產性能、先進性等的專業判斷;
        (二)對特殊資產實物狀況、技術狀況和使用狀況的判斷;
        (三)對特殊行業企業運營、市場狀況等的判斷。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聘請專家時,應當:
        (一)綜合考慮擬聘專家的專業特長、職稱、專業資格、聲望和職業道德等因素,綜合分析評判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
        (二)了解專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確信專家工作可以滿足評估業務的需要;
        (三)評價專家的獨立性。
        通常,專家受雇于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與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存在關聯關系,專家工作的獨立性可能受到影響。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聘請專家協助工作,必要時應當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由評估機構與專家明確下列基本事項:
        (一)工作的目標、范圍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歸屬及預定用途;
        (三)對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聘請專家協助工作時,應當向專家介紹資產評估相關規定和評估業務相關情況,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恰當理解和合理使用專家工作成果。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記錄聘請專家協助工作的情況以及專家工作成果。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因聘請專家協助工作而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
    第三章  利用專業報告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利用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利用的專業報告,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通常包括:
        (一)公開發表的相關專業報告;
        (二)已經正式出具的相關專業報告;
        (三)專門聘請專業機構完成相關工作,并出具的相應專業報告。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利用的專業報告,通常包括:
        (一)對資產數量和實物狀況的測定報告;
        (二)需用特殊技術或者方法的相關測算報告;
        (三)特殊資產的清查,必要的技術鑒定或者檢測報告;
        (四)特殊行業或者特殊業務的分析判斷報告;
        (五)審計報告;
        (六)針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報告;
        (七)對資產權屬、相關文件和合同等的法律意見。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聘請專業機構出具專業報告時,應當:
        (一)綜合考慮專業機構的業務范圍、執業資質、業績、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其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的可靠性;
        (二)了解專業機構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確信其專業報告可以滿足評估業務的需要;
        (三)評價專業機構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聘請專業機構出具專業報告,必要時應當征得委托方同意,應當由評估機構與專業機構簽署約定文件,明確下列基本事項:
        (一)工作的目標、范圍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歸屬及預定用途;
        (三)對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要求委托方聘請專業機構出具專業報告,并要求所出具的專業報告滿足評估業務的需要。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利用專業報告,應當分析其是否滿足評估業務需要,通常包括:
        (一)利用與評估同時開展相關工作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時,應當考慮其與資產評估的專業銜接關系;
        (二)利用委托方提供的、評估前已經正式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時,應當判斷其作為評估依據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三)專門為評估而聘請專業機構出具專業報告時,應當向專業機構介紹資產評估相關規定和評估業務相關情況,提出出具專業報告的具體要求。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利用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應當關注其披露的、對專業報告結論存在重大影響的事項,并考慮其作為評估依據的可靠性。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將利用的專業報告作為工作底稿,必要時作為評估報告附件。
    第四章  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委托方的安排等要求,確定是否引用以及如何引用相關單項資產評估報告。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與委托方事先約定。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獲取正式出具的單項資產評估報告,并全面理解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以及相關附件。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附件和相關信息,核實單項資產評估機構資質。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確認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性質、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及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等與資產評估報告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引用。
        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確認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對象與資產評估報告的一致性;確認單項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在資產評估范圍內或者與資產評估報告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分析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結論,判斷其對應的資產類型與資產評估資產類型的一致性;分析是否存在相關負債,并予以恰當處理。
    對于賬面無記錄的單項資產,應當考慮引用或者確認的資產類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分析是否存在相關負債,并予以恰當處理。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與資產評估相關評估參數的匹配性,分析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依據是否與資產評估報告一致。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相關備案審核文件資料,分析其可能對擬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充分關注所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披露的假設前提和限制使用等相關說明,合理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通常包括:
        (一)對假設前提與資產評估相矛盾的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不得引用;
        (二)對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中存在假設前提與資產評估不同,但屬于單項資產評估所必需的假設前提的情形,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補充單項資產評估的假設前提;
        (三)對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中存在限制使用評估結論的情形,應當分析其與資產評估限制使用的關聯性,恰當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所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與賬面價值的變動情況進行客觀分析,不得發表超出自身執業能力和范圍的評論意見。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所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披露的特殊事項說明,判斷其是否可以引用及其對資產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將所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作為工作底稿。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聘請專家協助工作,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聘請專家工作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利用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專業機構名稱、報告編號以及出具日期;
        (二)專業報告結論及其相關補充性或者解釋性說明;
        (三)專業報告相關審核、批準情況;
        (四)利用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名稱、資質、報告編號、出具日期以及備案情況;
        (二)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類型、數量、產權權屬、取得成本、會計核算、相關負債以及賬面價值;
        (三)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方法、假設前提、使用限制以及相關事項;
        (四)引用單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以及對于可能存在的相關負債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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