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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期權評估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實物期權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實物期權,是指附著于企業整體資產或者單項資產上的非人為設計的選擇權,即指現實中存在的發展或者增長機會、收縮或者退出機會等。擁有或者控制相應企業或者資產的個人或者組織在未來可以執行這種選擇權,并且預期通過執行這種選擇權能帶來經濟利益。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實物期權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附著于企業整體資產或者單項資產上的實物期權進行識別、分析、價值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四條 企業整體資產或者單項資產可能會附帶一種或者多種實物期權。當資產中附帶的實物期權經初步判斷其價值可以忽視時,可以不評估該實物期權的價值。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涉及實物期權評估的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實物期權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持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涉及實物期權評估的業務,應當掌握期權定價理論知識,具備實物期權評估的專業知識,具有實物期權價值評估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 實物期權的價值依附于相應資產,注冊資產評估師進行實物期權價值評估,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選擇恰當的價值類型。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進行實物期權評估,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盡可能獲取充分、可靠的信息,并基于信息進行審慎分析、估算和形成專業意見。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進行實物期權評估,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理解并恰當運用期權價值評估的程序和方法,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第十條 需要評估實物期權時,應當在業務約定書中予以明確。委托方或者被評估單位應當提供實物期權評估的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涉及實物期權評估的業務時,涉及的實物期權主要包括增長期權和退出期權等。
第十二條 增長期權是指在現有基礎上增加投資或者資產,從而可以擴大業務規?;蛘邤U展經營范圍的期權。
第十三條 退出期權是指在前景不好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理價格部分或者全部變現資產,或者低成本地改變資產用途,從而收縮業務規?;蛘叻秶灾镣顺鼋洜I的期權。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實物期權,應當按照識別期權、判斷條件、估計參數、估算價值四個步驟進行。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企業整體或者單項資產附帶的實物期權時,應當全面了解有關資產的情況以及資產未來使用前景和機會,識別存在的不可忽視的實物期權,明確實物期權的標的資產、期權種類、行權價格、行權期限等。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涉及實物期權評估的業務時,應當根據有關參數所需信息的可獲取性和可靠性,判斷是否具備評估條件。不具備實物期權評估條件時,應當終止實物期權評估。
第十七條 實物期權評估中的參數通常包括標的資產的評估基準日價值、波動率、行權價格、行權期限和無風險收益率等。
標的資產即實物期權所對應的基礎資產。增長期權是買方期權,其標的資產是當前資產帶來的潛在業務或者項目;退出期權是賣方期權,其標的資產是實物期權所依附的當前資產。
波動率是指預期標的資產收益率的標準差。波動率可以通過類比風險相近資產的波動率確定,也可以根據標的資產以往價格相對變動情況估計出歷史波動率,再根據未來風險變化情況進行調整確定。
行權價格是指實物期權行權時,買進或者賣出標的資產支付或者獲得的金額。增長期權的行權價格是形成標的資產所需要的投資金額。退出期權的行權價格是標的資產在未來行權時間可以賣出的價格,或者在可以轉換用途情況下,標的資產在行權時間的價值。
行權期限是指評估基準日至實物期權行權時間之間的時間長度。實物期權通常沒有準確的行權期限,可以按照預計的******行權時間估計行權期限。
無風險收益率是指不存在違約風險的收益率,可以參照剩余期限與實物期權行權期限相同或者相近的國債到期收益率確定。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進行實物期權評估,應當根據實物期權的類型,選擇適當的期權定價模型,常用的期權定價模型包括布萊克-舒爾斯模型、二項樹模型等。對測算出的實物期權價值,應當進行必要的合理性檢驗。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有關資產評估業務涉及實物期權評估時,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涉及實物期權評估的評估報告,除了符合《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的披露要求外,還應當披露實物期權的種類、標的資產、行權期限、選擇的評估方法和模型,以及實物期權評估結果等。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發現委托業務中存在不可忽視的實物期權,而委托方要求不評估實物期權,或者委托方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評估信息,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涉及實物期權的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對實物期權的或有資產屬性給予必要的提醒。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常見的實物期權(供參考)
附2:常用的期權定價模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