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關于印發《商標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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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商標資產,是指權利人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注冊商標權益。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商標資產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商標資產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商標資產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商標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持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經過專門教育或者培訓,具備商標資產評估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評估經驗,具有專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合理考慮評估對象、評估目的、市場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恰當選擇價值類型。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確定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分析、估算中應用的數據、信息應當與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保持相關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避免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大影響的疏漏。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二條 商標資產評估對象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資產權益,包括商標專用權、商標許可權。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商標資產的權利屬性。評估對象為商標專用權的,應當關注商標是否已許可他人使用及具體許可形式。評估對象為商標許可權時,應當明確該權利的具體許可形式和內容。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資產評估涉及的商標通常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商標的基本狀況,通常包括:
(一)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及其說明,商標注冊號、注冊期限及核準的注冊類別;
(二)商標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以及商標注冊、轉讓和繼承程序辦理情況;
(三)指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
(四)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情況。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商標資產的法律狀態。商標資產的法律狀態通常包括商標注冊人及變更情況,商標續展情況,商標專用權質押情況,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及涉及訴訟情況等。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將評估對象確定為單一商標或者商標組合。
對商標專用權評估時,應當將商標注冊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和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作為商標組合。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許可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標登記機關的備案資料或者有關商標許可約定的書面文件,應當關注商標許可形式對商標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歷史質押記錄,以及對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標一并辦理質權登記的情況。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商標資產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必要的現場調查、市場調查,并收集相關資料等。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相關資料通常包括:
(一)商標注冊人的基本情況;
(二)商標和有關權利事項登記情況;
(三)商標權利限制情況,包括在時間、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質押、法律訴訟等;
(四)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
(五)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六)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七)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著作權、專利、專有技術等其他無形資產權利的情況;
(八)宏觀經濟發展和相關行業政策與商標商品或者服務市場發展狀況;
(九)商標商品或者服務的使用范圍、市場需求、經濟壽命、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競爭狀況;
(十)商標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一)類似商標近期的市場交易情況;
(十二)商標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
(十三)商標權利維護方面的情況,包括權利維護方式、效果、成本費用等。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盡可能獲取與商標資產使用相關的財務數據或者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對商標資產的相關財務數據進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商標資產與相關有形資產以及專利權、專有技術和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共同發揮作用的情況,并考慮其對商標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分析商標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需求,關注商標的美譽度、認知度以及商標商品或者服務在相關行業的市場競爭力等因素對商標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者多種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進行商標資產評估時,應當合理確定預期收益。
商標資產的預期收益應當是因商標的使用而額外帶來的收益,可以通過增量收益、節省許可費、收益分成或者超額收益等方式估算。確定預期收益時,應當區分并剔除與商標無關的業務產生的收益,并關注以下因素:
(一)商標商品或者服務所屬行業的市場規模;
(二)商標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地位;
(三)相關企業的經營情況,經營的合規性、技術的可能性和經濟的可行性。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評估商標資產時,可以按照銷售收入、利潤或者現金流等口徑,合理估算商標資產預期產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評估商標資產時,應當根據商標商品或者服務所屬行業的發展趨勢,合理確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需要綜合考慮法律保護期限、相關合同約定期限、商標商品的產品壽命、商標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及發展潛力、商標未來維護費用、所屬行業及企業的發展狀況、商標注冊人的經營年限等因素確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務的合理經濟壽命。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進行商標資產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評估基準日的利率、資本成本,以及商標商品生產、銷售實施過程中的技術、經營、市場等方面的風險因素,合理確定折現率。商標資產折現率應當有別于企業或者其他資產折現率。
商標資產折現率口徑應當與預期收益的口徑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市場法進行商標資產評估時,應當對收集的可比交易案例與評估對象進行比較,分析在交易時間、權利種類或形式、交易方的關系、獲利能力、競爭能力、預計收益期限、商標維護費用、風險程度等方面的差異。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成本法進行商標資產評估時,應當考慮商標資產價值與成本的相關程度,恰當考慮成本法的適用性。
商標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潤和相關稅費等。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成本法進行商標資產評估時,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貶值。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同一商標資產采用多種評估方法評估時,應當對各種方法形成的初步評估結論進行比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終評估結論。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編制評估報告。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三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反映商標資產的特點,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標注冊人的基本情況;
(二)商標的基本情況;
(三)商標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
(四)商標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銷售中涉及的著作權、專利、專有技術等其他無形資產的情況;
(五) 商標資產產生收益的方式;
(六)商標剩余法定保護期限以及預計收益期限;
(七)對影響商標資產價值因素的分析過程;
(八)使用的評估假設以及限定條件;
(九)商標資產許可、轉讓、訴訟以及質押等情況;
(十)有關評估方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評估方法的選取及其理由,評估方法的運用和邏輯推理計算過程,各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與測算過程,對初步評估結論進行分析并形成最終評估結論的過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導意見自 2012年 7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