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協關于修改評估報告等準則中有關簽章條款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2-29點擊:1097次
中評協關于修改評估報告等準則中有關簽章條款的通知
中評協[2011]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具有證券評估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為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相關規定,滿足評估機構執業需要,進一步規范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和業務約定書上簽字蓋章的行為,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對評估報告等準則中涉及簽字蓋章的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第九條修改為:“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并由評估機構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伙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首席評估師或者其他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可以授權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除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外的評估報告,加蓋分支機構公章。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的評估報告上簽字”。
第十五條第(十四)項修改為:“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或者經授權的分支機構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合伙人簽字”。
二、將《資產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第六條修改為:“評估機構應當在決定承接評估業務后與委托方簽訂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應當由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簽字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首席評估師或者其他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在業務約定書上簽字”。
“評估機構可以授權分支機構與委托方簽訂業務約定書,該業務約定書應當由分支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分支機構公章”。
三、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評估報告正文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并由評估機構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伙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首席評估師或者其他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可以授權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除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外的評估報告,加蓋分支機構公章。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的評估報告上簽字”。
“聲明、摘要和評估明細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簽字蓋章”。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關準則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請各地方協會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評估機構。
附件:1.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
2.資產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
3.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4.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請到:http://www.cas.org.cn/xwdt/xydt/38793.htm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