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物價局、財政局,平潭縣物價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
現將《福建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福建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9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省范圍內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收取資產評估費用。
本省資產評估機構在省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資產評估機構異地提供服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執行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或者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愿委托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是指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合伙企業法》、《拍賣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委托方實施下列經濟行為提供的資產評估服務:
(一)整體或部分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非上市公司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
(九)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十)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抵債;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及其上下浮動幅度,由省財政廳提出意見,省物價局制定?!陡=ㄊ≠Y產評估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另行下發。
第七條 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無賬面原值可按評估價值或重置價值,下同)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用,即按被評估資產的賬面原值的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
第九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按照完成資產評估業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評估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評估項目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具體按《福建省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ㄒ唬┖馁M的工作時間和執業成本;
?。ǘ┰u估業務的難易程度;
?。ㄈ┪腥说某惺苣芰?;
?。ㄋ模?FONT color=#0000ff>注冊資產評估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ㄎ澹┳再Y產評估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業務約定書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因一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為委托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向委托人收取評估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性收費證》,實行亮證收費,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估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評估質量,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破產企業、特困企業和*********貧困縣(市)的法定評估收費,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優惠減免政策。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對資產評估收費優惠減免政策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服務收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ǘ┏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評估服務收費的;
?。ㄋ模┎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亂收費的;
?。ㄎ澹┎话凑找幎ㄌ峁┵Y產評估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資產評估機構或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存在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解決或者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價格爭議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開展資產評估服務的費用,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收費標準按本省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省以往資產評估收費相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