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準則——機器設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機器設備是指人類利用機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學原理制造的、特定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資產,包括機器、儀器、器械、裝置、附屬的特殊建筑物等。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機器設備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單獨的機器設備或者作為企業資產組成部分的機器設備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機器設備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并考慮其他評估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具備機器設備的相關專業知識及相應的評估經驗,具備從事機器設備評估的專業勝任能力。當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采取恰當的彌補措施,必要時應當聘請專家協助工作。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了解,機器設備的評估對象分為單臺機器設備和機器設備組合。單臺機器設備是指以獨立形態存在、可以單獨發揮作用或者以單臺的形式進行銷售的機器設備。機器設備組合是指為了實現特定功能,由若干機器設備組成的有機整體。機器設備組合的價值不必然等于單臺機器設備價值的簡單相加。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了解,在對持續經營前提下的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機器設備作為企業資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價值取決于它對企業價值的貢獻程度。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等相關條件,選擇恰當的價值類型。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考慮機器設備所依存資源的有限性、所生產產品的市場壽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環境保護、能源等產業政策對機器設備價值的影響。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了解評估結論的用途,明確評估目的。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機器設備的預期用途,明確評估假設。包括:
(一)繼續使用或者變現;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現行用途使用或者改變用途使用。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需要改變使用地點,按原來的用途繼續使用,或者改變用途繼續使用的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時,應當考慮機器設備移位或者改變用途對其價值產生的影響。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假設等條件,明確評估范圍是否包括設備的安裝、基礎、附屬設施,是否包括軟件、技術服務、技術資料等無形資產。對于附屬于不動產的機器設備,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合理劃分不動產與機器設備的評估范圍,避免重復或者遺漏。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對機器設備進行現場逐項調查或者抽樣調查,確定機器設備是否存在、明確機器設備存在狀態并關注其權屬。如果采用抽樣的方法進行現場調查,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充分考慮抽樣風險。因客觀原因等因素限制,無法實施現場調查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加以判斷,并予以恰當披露。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現場調查內容。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通??梢酝ㄟ^現場觀察,利用機器設備使用單位所提供的技術檔案、檢測報告、運行記錄等歷史資料,利用專業機構的檢測結果,對機器設備的技術狀態做出判斷。必要時,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機器設備進行技術鑒定。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機器設備的權屬,要求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對機器設備的權屬做出承諾。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機器設備的權屬相關資料進行必要的查驗。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通過恰當方式獲得機器設備的市場信息,并對其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必要的判斷。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并恰當選擇。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成本法評估機器設備時,應當:
(一)明確機器設備的重置成本包括購置或者購建設備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潤和相關稅費等。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合理確定重置成本的構成要素;
(二)明確重置成本可以劃分為更新重置成本與復原重置成本。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優先選用更新重置成本;
(三)了解機器設備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以及可能引起機器設備貶值的各種因素,采用科學的方法,合理估算各種貶值;
(四)了解對具有獨立運營能力或者獨立獲利能力的機器設備組合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市場法評估機器設備時,應當:
(一)明確活躍的市場是運用市場法評估機器設備的前提條件,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考慮市場是否能夠提供足夠數量的可比資產的銷售數據、以及數據的可靠性;
(二)明確參照物與評估對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運用市場法的基礎,應當使用合理的方法對參照物與評估對象的差異進行調整;
(三)了解不同交易市場的價格水平可能存在差異。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確定可以作為評估依據的合適的交易市場,或者對市場差異作出調整;
(四)明確拆除、運輸、安裝、調試等因素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評估機器設備時,應當:
(一)明確收益法一般適用于具有獨立獲利能力或者獲利能力可以量化的機器設備;
(二)合理確定收益期限、合理量化機器設備的未來收益;
(三)合理確定折現率。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編制評估報告,并進行恰當披露。
第二十六條 無論單獨出具機器設備評估報告,還是將機器設備評估作為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注冊資產評估師都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編制機器設備評估報告時,應當反映機器設備的相關特點。
(一)對機器設備的描述一般包括物理特征、技術特征和經濟特征,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需要描述的內容;
(二)除了機器設備評估明細表,在評估報告中應當包括對評估對象的文字描述,使評估報告使用者了解機器設備的概況,包括機器設備的數量、類型、安裝、存放地點、使用情況等;了解評估對象是否包括了安裝、基礎、管線及軟件、技術服務、資料、備品備件等;
(三)對評估程序實施過程的描述,應當反映對設備的現場及市場調查、評定估算過程;說明設備的使用情況、維護保養情況、貶值情況等;
(四)在評估假設中明確機器設備是否改變用途、改變使用地點等;
(五)應當明確機器設備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限制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