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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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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福建省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業務報告防偽標簽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3-21點擊:485次

    福建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福建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關于印發《福建省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業務報告防偽標簽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稅務師事務所:
        為加強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行為,嚴格執行稅務師事務所業務收費標準,保證執業質量,進一步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和自律行為,防止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機構假冒稅務師事務所名義出具虛假業務報告,維護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聲譽,凡在我省內(不含廈門)依法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含分支機構)以及到我省內執業的外省、市(含廈門)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并提交省內各級稅務機關采信的所有涉稅業務報告,須采用規范的封面格式,即經行業報備系統報備后打印的統一封面樣式,并在指定位置粘帖防偽標簽。對出具的不符合規范報告封面格式的涉稅報告,各級稅務機關不予采信。為加強防偽標簽的使用監管,福建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福建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了《福建省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業務報告防偽標簽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省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業務報告防偽標簽管理辦法(暫行)
     
     
        一、適用防偽標簽的對象和范圍
        (一)對象: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范圍內(不含廈門)依法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含分支機構)以及到福建省內執業的外省、市(含廈門)稅務師事務所。
        (二)范圍:本辦法所稱涉稅業務報告,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并提交省內各級稅務機關采信的所有涉稅業務報告。
        二、防偽標簽的申領和發放
        (一)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防偽標簽的監制、發放、使用監督和備案管理。
        (二)領用防偽標簽時,各稅務師事務所根據上年度同期業務量和本年度業務增長情況酌情確定,需提供《福建省注冊稅務師行業防偽標簽申領表》(見附件一)。事務所在本省設有分支機構的,由總所統一辦理申領手續。
        (三)再次領用防偽標簽時,應提前3個工作日與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聯系,并填報上次領取的《防偽標簽的使用情況統計表》(見附件二),注冊稅務師協會進行復核后,領取下一批次防偽標簽。
        三、防偽標簽的使用
        (一)稅務師事務所在出具給稅務機關的涉稅業務報告時,除按照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要求進行前期業務報備,在報備系統中“報告報備”-“標簽編碼”一欄,輸入防偽標簽上的編碼后四位,并從報備系統打印規范的報告封面外,還應在報告封面的右上角規定位置粘帖防偽標簽。
        (二)防偽標簽上的“編碼”數字與報告封面上的“標簽編碼”數字一致,每個編號的防偽標簽僅對應一份涉稅業務報告。對一份涉稅業務報告需要打印多份的,僅在提交稅務機關采信的報告上粘貼防偽標簽,其余的應采取復印已粘帖防偽標簽后的報告封面作為留存報告封面。個別稅務機關對一個涉稅業務要求提交多份報告的,事務所可向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說明申領。
        (三)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防偽標簽編號的先后順序對應使用防偽標簽,除作廢和破損外,不得跳號、缺號使用。
        (四)稅務師事務所因故注銷的,應由原稅務師事務所在注銷終止后7個工作日內向省注冊稅務師協會上繳剩余的防偽標簽。
        四、防偽標簽的管理
        (一)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防偽標簽登記、使用、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和使用防偽標簽。嚴禁販賣、轉借、轉讓防偽標簽。對作廢、破損的防偽標簽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處理,應在下次領取防偽標簽時,上繳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對當年剩余的防偽標簽要在次年首次領取防偽標簽時,上繳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二)稅務師事務所在使用、保管防偽標簽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遺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三)稅務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暫停發放或收回防偽標簽,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1.稅務師事務所因違法違規執業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門暫停執業,在停業期間的;或受到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的。
        2.未按照要求進行業務前期報備的。
        3.未遵守防偽標簽相關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亂,存在販賣、轉借、轉讓防偽標簽的。
        (四)稅務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和不執行本辦法的,由省注稅協會予以行業懲戒。
        五、防偽標簽管理的法律關系
    簽字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稅務師事務所,是涉稅業務報告的法律責任主體,對所出具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全部責任。業務報告使用防偽標簽僅證明鑒證業務報告是由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事務所出具,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不承擔涉稅業務報告的任何法律責任。
        六、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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