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4號
為推動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提高稅務師事務所執業風險意識,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的管理,增強風險意識,完善責任保障機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稅務師事務所分支機構的職業風險基金,由總機構統一提取、使用。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前,以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并設立專門賬戶核算。 主營業務包括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存續期間,應當保證結余的職業風險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營業務收入總和的3%。 稅務師事務所因賠付造成職業風險基金額度低于近5年主營業務收入總和3%的,應當于本會計年度終了前提取補足職業風險基金。 賠付支出的職業風險基金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列支。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ㄒ唬┮蚵殬I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 ?。ǘ┡c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 本條第一款事項發生后,稅務師事務所向相關責任人追償的部分應當納入職業風險基金管理。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方式提高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稅務師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的,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抵扣保險受益年度的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可抵扣金額=本年度負擔的保險費×5??傻挚劢痤~大于或等于本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本年度可以不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傻挚劢痤~小于本年度應提取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按其差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稅務師事務所以保險費抵扣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于簽訂保險合同后1個月之內,將保單(含保險條款)復印件報所在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備案。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除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外,還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ㄒ唬┩侗7秶鸀槭聞账闹鳡I業務; ?。ǘ┵r償范圍限于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 ?。ㄈ┳匪萜趹斪匪葜潦状钨徺I保險年度; ?。ㄋ模├塾嬞r償限額不得低于已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和的3%。 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稅務師事務所設有分支機構的,投保范圍應包括其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 第八條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合并的,合并各方應將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并入合并后的事務所。 第九條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分立的,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應當按照凈資產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間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前提下,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決議,可將已計提5年以上結存的職業風險基金超過規定留存額的部分轉作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清算時,職業風險基金應當納入清算范圍,但不予分配。職業風險基金專門賬戶保留,移交所在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代管。 稅務師事務所注銷2年后,未發生賠償的,撤銷專門賬戶,賬戶中的本金連同利息返還原出資人或合伙人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存續期間和注銷后2年內,除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動用和處置職業風險基金。 第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提取、使用、分配職業風險基金以及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