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指導意見(試行)
發布時間:2013-01-01點擊:762次
涉稅鑒證(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指導意見(試行)
2012-11-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涉稅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履行和其他相關行為,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業務約定書,是指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方簽訂的,確認涉稅業務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涉稅業務目的、對象、范圍等基本事項,約定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的書面合同。
第三條 簽約雙方簽訂、履行業務約定書,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的簽訂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應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簽訂業務約定書應對委托方進行調查、評估。
(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方是否具備委托資格,經營情況和組織結構,以前年度接受稅務檢查的情況;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方是否有權委托涉稅業務,根據涉稅業務性質簽訂相應業務約定書。
(三)與簽訂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業務,應當具備與其相適應的專業資格,并為所承接涉稅業務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受托承擔涉稅業務,在明確涉稅業務基本事項后,與委托方簽訂涉稅業務約定書。
如果屬于政府采購,其委托書及其他類似書面文件,視同于本指導意見中的涉稅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由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人與委托方簽訂。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簽訂業務約定書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業務約定書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并在業務約定書上寫明。
第十條 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涉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將業務約定書存檔。
第三章 業務約定書的基本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約定書的內容因涉稅業務不同可以存在差異,但應當包括以下基本事項:
(一)簽約雙方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二)鑒證或服務目的;
(三)客戶服務的要求;
(四)鑒證或服務對象、范圍和項目;
(五)鑒證或服務人員;
(六)鑒證或服務時間期限;
(七)鑒證或服務費用總額、支付時間和方式;
(八)鑒證或服務報告類型及要求;
(九)鑒證或服務報告提交時間和方式;
(十)鑒證或服務報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十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責任與義務;
(十二)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十三)簽約時間。
第十二條 業務約定書中載明的鑒證或服務目的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三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根據業務的要求和特點,在業務約定書中以適當方式表述鑒證或服務對象、范圍。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在業務約定書簽訂過程中作出超越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影響獨立性的承諾;不得對預測和未來事項作出承諾;不應承諾承擔相關當事人決策的責任。
第十五條 業務約定書中載明的鑒證或服務時間期限應當確定。
第十六條 業務約定書中應當明確鑒證或服務費用總額、支付時間和方式,并明確鑒證或服務未包括的其他費用項目及承擔方式。
第十七條 業務約定書中應當約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涉稅鑒證和涉稅業務報告僅供委托方和業務約定書中明確的報告使用者使用,并約定業務報告使用不當的責任。
業務約定書中應當約定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未經委托方許可,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不應將涉稅業務報告及內容向第三方提供或公開。
第十八條 業務約定書中還應當約定下列內容:
(一)注冊稅務師的責任是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對鑒證或服務對象在約定時限和目的下進行分析、評價并發表專業意見;委托方和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是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協助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當使用鑒證或服務報告。
(二)注冊稅務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受到限制,無法完整實施鑒證或服務計劃、執行鑒證或服務程序,且所受限制對鑒證或服務結論構成重大影響,注冊稅務師可以中止鑒證或服務業務,并由所在稅務師事務所以書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內未能排除限制,稅務師事務所可以終止涉稅業務,解除業務約定書。
第四章 業務約定書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九條 簽約雙方應當按照業務約定書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簽約雙方發現相關事項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或發生變化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二十一條 業務約定書生效后,鑒證或服務目的、對象、時限、報告使用等基本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要求與委托方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五章 業務約定書權利和義務的終止
第二十二條 業務約定書履行完畢或解除,業務約定書權利和義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業務約定書權利和義務終止后,簽約雙方應當履行與業務約定書終止相關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等義務。
第六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第二十四條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業務約定書約定義務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或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由于稅務師事務所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法規、政策及執業準則規定的執業義務,故意、過失出具虛假業務報告或實施違約侵權行為,造成委托方產生實際損失的,委托方除按規定承擔本身的稅收法律責任外,稅務師事務所應就其合同責任部分按照約定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下列情形均屬于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執業義務行為:
(一)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對政策判斷、理解出現偏差造成失誤;
(二)在委托涉稅事宜的執業工作中因運用方法不當或收集、處理納稅數據信息不當;
(三)超越法定委托權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確認情況下,以委托方名義擅自辦理涉稅事宜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對委托涉稅事宜進行盲目執業;
(五)違反保密義務,對委托方重要資料保管不當或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侵害委托方權益的;
(六)明示或暗示將不提交工作結果,或委托項目結果不符合約定要求和時限的;
(七)存在違反業務約定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委托方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違反約定義務提供不實、不完整資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為的。稅務師事務所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執業準則進行執業,以恰當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過,但是委托方仍然堅持或不予改正錯誤的信息和數據。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稅事宜與經濟事實、納稅事實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項違法,仍繼續進行涉稅業務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業務約定書的,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業務約定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簽約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和地點解決爭議。
第七章 違約責任兌現方式
第三十一條 業務約定書任何一方違反約定事項造成對方實際損失,按業務約定書的約定支付賠償金和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提取并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委托事項風險程度,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出險后由保險公司進行相應的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