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中稅協發[2012]0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為了規范和提高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中稅協于2011年協助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制定完成《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報審稿)》,并根據準則制定了《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操作指南(報審稿)》。
鑒于此項準則的發布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為及時指導和規范注冊稅務師執行業務所遵循的質量控制方法和程序,并通過實踐為制訂該準則提供經驗,現將準則及其操作指南(報審稿)以“指導意見(試行)”的形式予以下發,并將執行中的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指導意見(試行)”充分依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14號令)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行業“十二五”時期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12]39號)中對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體系的要求,按照《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制訂工作規劃綱要》(中稅協發[2011]061號)強調質量控制和執業風險的理念,以注冊稅務師執業流程控制為主線,從業務承接和保持、業務委派、業務實施、業務復核、業務監控、業務工作底稿及檔案管理等方面對規范注冊稅務師執業質量和水平提出要求,并對綜合控制稅務師事務所管理架構進行規定,為注冊稅務師遵守各項業務準則、保障執業質量提供指導和依據。
二、請各地方稅協及時印發“指導意見(試行)”,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稅務師事務所認真學習研究,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修改建議,請向中稅協(準則部)反映,以供中稅協協助總局制定該準則參考。
三、在總局正式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后,中稅協將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操作指南》。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保證執業質量,控制執業風險,明確質量控制責任,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提供涉稅鑒證、涉稅服務(以下簡稱業務服務)的稅務師事務所。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是指稅務師事務所為實現執業質量目標而實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控制應合理保證下列目標的實現:
(一)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職業道德以及執業規范的規定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簡稱委托人)提供業務服務;
(二)向委托人出具的業務報告客觀真實,不損害第三方利益;
(三)向委托人提供業務服務過程和結果符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執行執業質量控制制度。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控制制度(以下簡稱質量控制制度)包括為實現執業質量控制目標而制定的政策和必要程序。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系統原則。質量控制制度應當涉及所有業務類型和服務環節以及全體人員。
(二)實用原則。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具體、實用并可操作。
(三)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協同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制定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充分考慮稅務師的社會責任,正確處理執業質量、執業風險和經濟效率關系。
(四)職責清晰原則。質量控制制度,應當明確各級執業人員、部門和機構對質量控制的職責。
第七條 執業質量控制應當涉及以下要素:
(一)質量控制責任;
(二)職業道德要求;
(三)人力資源;
(四)業務承接與業務保持;
(五)業務委派;
(六)業務實施;
(七)業務復核與監控;
(八)業務工作底稿及檔案管理。
第二章 質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對質量控制制度的制定,建立與質量、風險控制相適應的管理組織承擔責任。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的質量控制制度,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和業務特征等因素,形成以業務質量控制為核心的全面質量控制制度體系。
稅務師事務所的管理層應當成為執行執業質量控制度的表率,使全體成員都能為業務質量的提高發揮作用。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和項目負責人對服務結果的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項目其他成員為其完成的工作質量承擔責任。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的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應當考慮注冊稅務師在業務承接、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服務結果提交等服務各階段對執業風險的影響因素,使執業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考慮職業道德對注冊稅務師在不同業務類型和業務不同階段的要求,制定相關制度或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以合理保證發現、評價威脅職業道德的情形,消除或降低對職業道德的威脅。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管理層應當認識自身遵守職業道德的示范作用,定期對執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的人力資源的管理制度,應當考慮業務質量對人力資源的要求,形成以質量為導向的人員選聘、培訓、業績評價、薪酬、晉升、獎勵與懲罰制度體系。
第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業務質量檢查制度,定期檢查評估注冊稅務師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準則的情況、質量控制制度設計、運行是否適當和有效。針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新變化以及質量控制制度設計、運行的缺陷修訂執業質量控制制度。定期檢查紀錄應列入業務檔案。
第三章 業務質量控制
第一節 業務承接和保持
第十四條 在確定是否接受和保持業務委托關系前,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委托人的情況進行了解和評估,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對注冊稅務師的評估情況進行評價和決策。
第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業務承接質量控制制度,明確對委托人事項了解的內容、方法、風險評估內容和方法,確定接受或保持委托關系的決策程序。
第十六條 為控制執業風險,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類型,對業務約定書的重要事項制定標準條款并定期修訂。
第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承接進行管理時,主要應當關注以下方面:
(一)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標;
(二)委托人改變稅務師事務所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信譽、誠信可靠性及納稅遵從度;
(四)稅務師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
(五)委托業務在職業道德方面對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要求。
第二節 業務委派
第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業務委派制度,內容包括:項目組織結構、項目負責人和其它重要人員的回避及選定程序、責任、權力。
第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委派環節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選定的項目負責人的技術專長、經驗、獨立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已有項目的工作量。
第三節 業務實施
第二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針對業務計劃、證據收集與評價、業務結論、服務結果提交等業務實施的各個階段制定相應的質量控制制度。
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對確定和處理業務實施過程的重大事項進行規定,并規范與稅務機關、委托人的溝通權限和時間。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工作計劃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以下方面:
(一)計劃前是否在現場進行調研;
(二)對重大風險事項確定是否準確;
(三)計劃內容是否全面、可行。
第二十二條 重大風險事項是指注冊稅務師根據委托人的情況和委托事項的性質,確定的重點關注領域。對重大風險事項的關注,應當貫穿于業務實施的各個階段。
第二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證據收集及評價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以下方面:
(一) 對重大風險事項是否實施了程序并取得了證據;
(二) 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三) 收集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四) 來自委托人的證據是否相互印證;
(五) 與委托人溝通記錄是否完整;
(六) 鑒證業務是否取得了被鑒證人管理層聲明;
(七) 涉稅服務業務的重要事項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層聲明;
(八) 稅法選用是否適當;
(九) 與稅務機關溝通記錄是否完整;
(十) 對委托人的舞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當。
第二十四條 舞弊是指委托人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稅收利益的故意行為。注冊稅務師對委托人舞弊的關注,應當貫穿于業務實施的各個階段。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組成員之間、項目組與業務質量監控人員之間產生意見分歧,得到解決以后,項目負責人方可提交服務結果。
項目組是指執行業務的所有人員,但不包括稅務師事務所聘請的外部專家。
第二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業務結論、服務結果提交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以下方面:
(一)意見分歧解決程序是否實施;
(二)與結論相反的意見是否充分考慮;
(三)服務結果是否履行簽字程序;
(四)服務結果提交時間是否及時。
第四節 業務復核
第二十七條 業務復核是指稅務師事務所為保證業務質量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形成的業務結果,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和項目風險等級制定業務質量復核制度。業務質量復核制度應包括:復核級別、復核內容、復核程序、復核記錄等內容?! ?BR> 第二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復核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以下方面:
(一)復核級別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復核的內容是否全面;
(三)復核結論、過程記錄是否完整;
(四)復核意見是否處理并記錄;
(五)復核人是否簽字。
第五節 業務監控
第二十九條 業務監控是指稅務師事務所選派項目組以外人員(以下簡稱業務監控人),對項目組的工作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業務監控制度,對一定風險等級的項目分別實施監控。業務監控制度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風險等級及劃分標準;
(二)啟動業務監控風險等級條件;
(三)業務監控人的資格和選定程序;
(四)業務監控程序和內容;
(五)業務監控過程記錄要求。
第三十條 業務監控人應當具備業務監控所需要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并滿足獨立性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不因業務監控的實施而減輕項目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監控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以下方面:
(一)達到監控風險等級的項目是否實施了業務監控程序;
(二)業務監控人的選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業務監控人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實施了監控。
第三十三條 在業務監控中發現的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缺陷應及時修訂。
第六節 業務工作底稿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有關業務工作底稿的質量控制制度,以滿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業務工作底稿并對其內容保密;
(二)保證業務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ㄈ┍阌谑褂煤蜋z索業務工作底稿;
?。ㄋ模┌凑找幎ǖ钠谙薇4鏄I務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業務工作底稿和檔案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務工作底稿制定(修訂)、使(停)用權限;
(二)業務工作底稿編制、修改、復核在時間、權限、簽字方面的要求;
(三)業務工作底稿形成檔案時限;
(四)檔案保管、借閱、銷毀要求;
(五) 其他業務工作底稿檔案相關要求。
第三十六條 項目組自提交業務結果之日起90日內將業務工作底稿歸整為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按不同客戶不同委托業務分別歸整,對同一客戶不同的委托業務,應分別歸整業務檔案。
第三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工作底稿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業務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訂是否及時;
(二)業務工作底稿編制是否真實、全面,簽字手續是否完備;
(三)以復印件、電子及其他介質等非原件作為業務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執行。
(四)業務工作底稿歸案是否及時;
(五)業務工作底稿和檔案的存放是否安全;
(六)業務檔案保管、借閱、銷毀是否按程序進行。
第三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自提交結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附件: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操作指南
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操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提供涉稅鑒證、涉稅服務(以下簡稱業務服務)的稅務師事務所。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是注冊稅務師及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的業務服務,滿足稅收法規、質量控制指導意見、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服務質量,應當以注冊稅務師按照稅收法規、執業準則和約定書規定作為判斷標準。提高業務服務質量,應當體現在準則遵守和服務過程中,而并不是單指服務成果滿足委托人的主觀愿望。
第四條 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的執業質量控制度應達到的基本目標,是從業務層面提出的基本目標。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管理層面控制目標和更加具體的質量控制目標。
第五條 指導意見第六條確定的稅務師事務所制定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應當遵循的四大原則,應當通過制度中的具體要求體現出來。
第六條 指導意見第七條明確的稅務師事務所制定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涉及的八方面內容,是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的主要內容,但不是全部內容。稅務師事務所至少從上述八個方面制定質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 質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設置管理組織時,應當考慮質量控制的要求。如有可能,可以設立質量、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制定、修改質量控制制度以及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不論規模大小,都應建立質量控制制度,并將其置于制度建設的核心地位。
人力資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員錄用、辭退應當考慮業務質量對人員素質的要求。在業績評價、薪酬、晉升制度中應當將業務質量作為重要參考指標。
稅務師事務所的管理層,不僅是質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質量控制制度執行、培訓者。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項目負責人雖然委派專門人員負責項目質量的控制,但這并不減輕、更不替代項目負責人對服務結果質量承擔的最終責任。項目負責人仍然是服務結果質量最終責任人。
第九條 獨立性是注冊稅務師職業道德的重要內容。
獨立性要求注冊稅務師在執業時保持客觀和專業謹慎,不因外在壓力和個人好惡影響分析、判斷的客觀性,以正直、誠實、不偏不倚的態度對待有關利益各方。
獨立性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和為委托人提供業務服務的人員,除與委托人存在委托事項利益外,沒有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有關獨立性制度時,注意以下方面:
(一)要覆蓋所有的業務人員和業務流程;
(二)在為同一客戶提供不同業務類型服務,以及處理不同業務版塊關系時,應提出其獨立性要求;
(三)對獨立性要求應當具體列舉;
(四)發現威脅獨立性情形的處理措施。
第三章 業務質量控制
第一節 業務承接和保持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確定是否接受和保持業務委托關系前,應當對委托人下列情況進行了解和評估:
(一)委托人稅收法規遵從度;
(二)委托人對服務成果的使用目的;
(三)委托人對注冊稅務師實施程序、方法的干預;
(四)稅務師事務所承辦能力;
(五)委托業務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獨立性的要求;
(六)其他有損于注冊稅務師執業質量情形。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對委托人進行調查和評估:
(一)了解委托人的稅收法規遵從度和委托人對服務成果的使用目的。對首次接觸的委托人,可采用到現場調查的方法。
具體調查內容包括:稅務機關對委托人查補稅款(處罰)原因及改進情況、委托人管理層對稅務風險的認識、委托人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以及執行情況、委托人業務部門人員素質情況、委托人所處的經營環境、委托業務對委托人的影響程序。
(二)了解委托人對注冊稅務師實施程序、方法的干預情況、稅務師事務所承辦能力、委托業務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獨立性的要求時,可采用內部調查方法。
第十三條 對委托人的調查情況進行評估時,先由調查人進行初評,提出承接(保持)意見,再由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四條 在對委托人進行調查和評估時應當注意:
(一) 首次接觸的客戶,由有經驗的注冊稅務師擔任調查人;
(二) 市場開發人員不應參與評估;
(三) 評估時應當關注收費對評估結果的影響。
第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的質量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根據制定的評估程序和確定業務承接(保持)的標準,確定是否接受或保持委托關系。
第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對業務約定書中的權利和義務條款應特別關注,重要條款應保持穩定,必要時可委托法律專家進行設計。
業務約定書應當由調查委托人情況的人起草,業務約定書的起草人或審定人應成為項目組成員。
第二節 業務委派
第十七條 項目組織結構一般可設為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助理三級。
項目負責人由稅務師事務所選定,是項目最高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管理工作,對項目質量承擔最終責任。
稅務師事務所在選定項目負責人時,應重點關注其業務能力、工作量以及獨立性要求,應避免依業績高低安排項目負責人。
項目經理由項目負責人選定,是項目具體承辦人,主要負責項目組人員安排和指導、底稿復核以及與客戶溝通等工作。
項目組各級人員選定前,應當事先征詢成員意見,協調各項目組之間對人員、時間、資源的不同要求。
第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提供鑒證業務,如果鑒證對象是本事務所提供的涉稅服務結果,可以考慮由提供涉稅服務項目以外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經理。
第三節 業務實施
第十九條 總體業務計劃和具體業務計劃,應當根據服務項目性質和目標靈活掌握。鑒證業務應當制定總體業務計劃和具體業務計劃。
第二十條 制定、修改計劃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項目目標描述應當做為項目計劃的一部分;
(二)業務約定書中對客戶情況的描述,不能代替調查計劃和調查結果;
(三)計劃應當事先制定,事中修訂,并做以記錄;
(四)項目計劃修改時,應將修改原因記錄在底稿中。
第二十一條 重要風險、質量控制事項,是注冊稅務師根據項目的性質、目標以及風險等方面的經驗確定。重要的風險質量控制事項的確定,以及為此制定的相應控制措施,應當在計劃階段完成。
第二十二條 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是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證據管理總體要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具體業務類型和稅務師事務所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十三條 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的所述的舞弊是廣義上的定義。委托人舞弊的目的和結果,就是逃避繳稅和騙稅。
稅務師事務所在制定質量控制制度時,應當把發現和處理委托人舞弊作為重要內容,并注意以下情形:
(一)對委托人過高的委托費用以及提供稅務籌劃、享受稅收優惠、稅務協商、風險評估等服務時,應當保持警覺,簽訂合同前應當與委托人高層管理人接觸,更深入地了解委托目的和服務目標,以評估委托人逃避繳稅、騙稅風險;
(二)在業務實施中,當發現委托人有舞弊跡象時,應當修改計劃,將此事項提升為重大的風險、質量控制事項,并制定針對性的程序,以確認是否存在舞弊;
(三)當有證據表明委托人的確存在舞弊時,應當與委托人高層管理人員接觸,明確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應當采取的措施。當委托人不打算采納注冊稅務師的建議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評估其風險,并考慮是否解除業務約定書。
第二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不同業務類型和分歧的性質,確定分歧的解決程序和方式。意見分歧解決可通過項目負責人解決和專業委員會表決兩種方式進行。
意見分歧解決制度包括分歧處理程序、分歧解決方式、分歧處理記錄。
分歧處理記錄包括:意見分歧的事項內容,意見的內容和持各種意見人員及職務、討論內容、解決方式。
第四節 業務復核勤部紛,所行業務注冊會計
第二十五條 復核級別應根據稅務師事務所的規模和業務類型確定復核級別。涉稅鑒證業務的復核級別不應少于三級。確定復核人員的原則是由經驗較多的人員復核經驗較少的人員執行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業務計劃是否得到執行;
(二)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解決;
(三)與稅務機關溝通情況是否得到記錄;
(四)已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得以適當記錄;
(五)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六)業務目標是否實現。
第五節 業務監控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項目風險等級,可以根據業務收入、業務性質等標準設定。項目風險等級最少設定為三級。
第二十八條 業務監控人的選擇,應當限定在稅務師事務所最高業務級別人員中,并不由項目負責人選定。
第二十九條 業務監控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要風險、質量控制事項處理是否適當,結論是否準確;
(二)稅法選用是否準確;
(三)重要證據是否采集;
(四)對委托人舞弊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項是否完成,結論是否恰當。
第三十條 在不影響業務結果提交前提下,選擇業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實施業務監控。
第三十一條 業務監控人員在監控期間不應當以任何方式參與項目和代替項目組進行決策。
第六節 業務工作底稿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業務工作底稿。鑒證業務在稅務師事務所內部應當使用統一的工作底稿。
第三十三條 對委托人接觸業務檔案,事務所應保持足夠的警覺,并實施必要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