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環節 |
優惠形式 |
優 惠 項 目 | |
收入優惠 |
收入免稅 |
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 |
收入減計 |
資源綜合利用取得的收入(減按90%) | ||
扣除優惠 |
縮短折舊年限
或加速折舊 |
由于科技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 |
加計
扣除 |
50% |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50%) | |
100% |
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100%) | ||
所得優惠 |
創業投資抵扣 |
創業投資企業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滿兩年的,投資額的70%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
所得免稅 |
1、糧食、蔬菜、水果等經濟作物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 ||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 |||
減半征收 |
1、花卉、茶及其他飲料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 ||
免征+減半 |
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500萬元以上部分減半征收 | ||
免征或減征 |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所得稅屬于地方分享部分 | ||
三免三減半 |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所得 | ||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 |||
稅率優惠 |
20%稅率 |
小型微利企業 | |
15%稅率 |
高新技術企業 | ||
10%稅率 |
非居民企業的預提所得稅 | ||
稅額優惠 |
設備投資抵免 |
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安全生產專用設備 | |
過渡期
稅收優惠 |
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五年內逐步過渡到25%;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2008年度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