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閩國稅發[2004]179號),現將稅務代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代理遵循的原則 (一)自愿委托原則。 (二)依法代理原則。 (三)獨立、公正原則。 (四)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 (一)代辦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等手續。具體包括:開業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換證與年檢;代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與年檢。 (二)代辦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領購手續。具體包括:代辦發票領購;代申請自印發票、式樣設計與印制。 (三)代辦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具體包括:納稅申報;延期申報報批;緩繳稅款報批。 (四)代辦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具體包括:代繳稅款;代申請減、免、抵、退稅款。 (五)制作涉稅文書。具體包括:申請外出經營(展銷)證明文書;申請進貨退回與折讓證明文書;其他涉稅文書。 (六)代理審查納稅情況。具體包括:增值稅稅前審查、申報表邏輯審核、進項稅款抵扣審核;所得稅年度決算審查、計稅所得額調整、出具審查報告;年度納稅審查、企業注銷(關、停、并、轉)稅款清算。 (七)代理建賬建制、辦理賬務。具體包括:建立各種賬冊(填制憑證、登賬、報表制作),制定內控管理制度。 (八)開展稅務咨詢和受聘擔任稅務顧問。 (九)代理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具體包括:申請、聽證、提供復議材料。 (十)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一機多卡”業務),代辦理電子申報,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十一)涉稅項目專項審核鑒證。具體包括:壞賬損失、財產損失、金融機構呆賬損失、虧損彌補、固定資產設備投資抵免、技術開發費用、總機構管理費等涉稅項目的審核證明;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前期審核,即賬證建立核算情況、財務機構(人員)配置情況的審核以及一般納稅人轉正、年審、取消結算的財務核算狀況的審核;按有關規定稅務機關認為可由中介機構代理的其他涉稅事項附送的審核證明。 (十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三、稅務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一)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 (二)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8條規定) (三)對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機構違反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行為,分別按規定進行處理。(《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五章規定) 四、稅務代理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關于我省稅務代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0]費字155號)執行。 具體標準如下: (一) 代辦稅務登記、變更、注銷:50-200元/項。 (二) 代辦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領購手續:50-200元/次。 (三) 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1.簡易申報:50-200元/項·次;2.復雜申報:200-500元/項·次。 (四) 代辦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1.代辦繳納稅款100-200元/項·次; 2.代申請退稅:按退稅金額0.5%-1%,最低不低于2000元/次,最高不超過10萬元/次。 (五) 制作涉稅文書:按難易程度50-500元。 (六) 審核納稅情況: 1.增值稅納稅審核:按年銷售額高低300-600元; 2.所得稅審核:按資產總額的萬分之四至萬分之七,最低3000元/年,最高不超過8萬元/年; 3.全面納稅審查:按企業規模大小4000-15000元/次。 (七) 代理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1.個體工商戶:300元/月·戶; 2.小型企業:300-500元/月·戶; 3.全年一次性清賬、調賬、建立財會制度:2000-5000元/次。 (八)代理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按涉稅總額3%,最低1000元/次,最高不超過5萬/次。 (九)開展稅務咨詢:稅務咨詢按計時(實際工作時間)收費。 1. 注冊稅務師(主任、副主任)每小時不超過120元; 2. 注冊稅務師每小時不超過80元; 3. 其他專業人員每小時不超過30元。 (十)受聘擔任稅務顧問: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認定。 五、從事稅務代理的機構和人員必須有資質從事稅務代理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是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機構審批的稅務師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執業注冊稅務師。 六、稅務師事務所承辦以上規定的代理類業務,稅務機關予以受理;從事經濟鑒證類業務出具的審計或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承認其經濟鑒證作用。 七、我省經批準的稅務代理機構名單詳見省級稅務機關的文件,或登錄福建稅務代理網站(http://www.fjtax.org.cn)查詢。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監制 |
2004-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