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0】5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防范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現就加強有關外匯業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在現有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管理基礎上,對銀行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計算的頭寸余額實行下限管理,下限為各行2010年11月8日《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中“當日收付實現制頭寸”。
二、嚴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取消“企業因出口數據傳輸時滯原因導致可收匯余額暫時不足時,銀行可憑企業承諾說明函先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轉”的規定,銀行需根據企業可收匯余額辦理額度內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轉。將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一由30%調整為20%,對于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單筆出口貨物報關單實際收匯比例高于20%的,銀行應按照現行來料加工超比例收匯相關規定辦理。
三、嚴格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和對外擔保余額管理。銀行為客戶開立遠期信用證后,再為該筆付款業務敘作海外代付的,如兩者期限合計超過90天,則海外代付項下金額應納入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控制。外匯局通過交叉比對監管數據和銀行內部業務數據,監測預警銀行違規借用短期外債與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等情況,嚴格控制銀行超指標經營行為。
四、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者出資的管理。若實際繳款人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不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驗資詢證時,須提交經公證的相關代為出資證明(注:境外公證,且須附中文翻譯件。2010年11月9日前委托匯款作為投資款的,仍按原方法辦理。2010年12月7日外匯管理部門通知,境外委托匯款作為投資的,應經中國駐投資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外交或領事機關認證。港澳地區的公證文件按現行“加章轉遞”機制辦理,臺灣地區的公證文件按現行寄送機制辦理)。
五、按照支付結匯制的要求,加強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的真實性審核。真實性證明材料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的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結匯需符合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對于超募部分或超出招股說明書用途的部分,另需提交與其結匯用途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結匯支付給交易對方的,不得結匯留存于自身人民幣賬戶。
六、加強對境內機構和個人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對違規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罰。
七、嚴格依法對違規銀行進行處罰。銀行要依法加強對客戶交易真實性與外匯收支一致性的審核。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導致違規資金流入的銀行,外匯局將依法予以罰款、停止經營相關業務、通報批評等處罰,并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責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其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系電話:010-68402295,68402450,68402366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