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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6-23點擊:1509次
財政部、工商總局
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4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商局:
為了加強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規范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ㄒ唬┩顿Y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ǘ┰隍炠Y或申請工商登記時,驗資機構或投資人發現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與評估基準日時的資產狀態、使用方式、市場環境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或者由于評估假設已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投資人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三、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對所提供的非貨幣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資產評估機構從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循有關的資產評估準則和規范,并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在執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時,可以聘請相關專業的專家協助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虛假的評估報告,不得以給予“回扣”、惡性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攬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
六、投資人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業務和評估結果,相關專業的專家在協助資產評估機構執業時,應當只對評估對象的技術狀況發表專業意見,不得對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是否合理發表意見。
七、財政、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投資人和從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專業指導工作,建立相關專業的專家庫,建立并完善相關的誠信信息檔案和數據庫,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創建必要的平臺,以提高資產評估的執業質量、行業公信力和影響力。
九、本通知印發后,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上一條:
關于事業單位凈資產專項審驗報告有關問
下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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