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產評估師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行為,明確執業責任,維護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是指評估對象的所有權和與所有權有關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三條 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委托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提供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等資料,并對所提供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對評估結論有重大影響。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并予以恰當披露。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明確告知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目的是對評估對象價值進行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確認或發表意見超出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范圍。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確認或發表意見的能力,不得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提供保證。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接受業務委托前,有明確告知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提供真實、合法、完整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等資料的義務,并在業務約定書中明確說明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對此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條 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所提供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存在瑕疵,或委托方委托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其不具有所有權的資產進行評估,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予以特別關注,要求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提供承諾函或說明函予以充分說明。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前述法律權屬狀況可能對資產評估結論和資產評估目的所對應經濟行為造成的影響,考慮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明知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提供虛假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不得承接評估業務。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和資料來源進行必要的查驗,并對查驗情況予以披露,但不應超越執業范圍明示或暗示承擔驗證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責任。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評估師和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方面的責任。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描述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及其資料來源、查驗情況,并說明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瑕疵狀況予以充分披露。
注冊資產評估師以設定產權為前提對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權的資產進行評估,應當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和設定產權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確說明設定產權狀況與實際法律權屬狀況存在重大差別。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將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及其資料來源、查驗情況以及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對評估結論影響的說明收入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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