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注冊辦法
2002年12月20日理事大會通過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的自律與監督,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市場秩序和土地估價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估價師實行注冊制度。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按本辦法進行注冊,取得土地估價師注冊編號。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統一制定注冊編號規則。
注冊土地估價師可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價報告。未經注冊的土地估價師,不得以注冊土地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土地估價中介業務。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注冊由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辦理,全國的注冊土地估價師名單及相應執業情況向社會公布,提供社會查詢。
第四條 注冊土地估價師只能在一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
第五條 土地估價師注冊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估價師注冊由土地評估機構將注冊申請人申請材料報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
2、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對申請注冊材料進行審查并按編號規則進行編號,將符合注冊條件的報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備案匯總。
3、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將注冊土地估價師名單報國土資源部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土地估價師申請注冊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價師注冊(變更)申請表;(見附表)
2、《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3、身份證;
4、所在機構聘用申請人的勞動合同;
5、人事檔案管理證明;
6、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7、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土地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手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的;
3、因受勞動教養、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價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不滿二年的;
5、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注冊土地估價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30日內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1、變換從業單位的;
2、所在評估機構合并、分立的;
3、所在評估機構名稱、地址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
4、其他應該變更注冊的情形。
注冊土地估價師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親自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可由他人代辦,但需出具注冊土地估價師的委托代辦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將土地估價師注冊變更情況報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變更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注冊土地估價師年內情況與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年檢材料同時報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辦理,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注冊土地估價師在執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其注冊。
1、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土地估價師主動提出不再從事涉及土地評估中介業務的;
3、連續兩年未通過年檢的;
4、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進行注冊的;
5、受刑事處罰的;
6、違反其他自律規定的。
被注銷注冊的土地估價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報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注銷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