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辦法
發布時間:2006-06-13點擊:1609次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辦法
(2002年12月20日理事大會通過)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的自律與監督,提高土地估價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土地評估營業范圍,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企業法人或合伙企業。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應具有土地估價師等相關評估資格。
第三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實行注冊制度。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辦理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注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土地估價中介業務的評估機構,應按照本辦法進行注冊,領取 土地評估機構注冊證書。
經注冊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具有7名以上(含7名)注冊土地估價師和5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具備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能力的機構,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注冊。名單在國土資源部網站上公布。
其他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新設土地評估機構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冊,從業一年后,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提出申請,符合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推薦注冊。
第五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提交注冊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不符和要求的,應在收件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機構補報材料。
2、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對機構申請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3、符合在省內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條件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冊;符合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條件的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推薦注冊,
4、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推薦材料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辦理注冊,對不予注冊的原因作出解釋。
第六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注冊申請報告;
2、《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變更)申請表》;(見附表)
3、營業執照;
4、經工商確認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5、土地估價師注冊證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需在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完成后30日內,向原注冊單位辦理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每年進行年檢,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經營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將作出撤銷其注冊的決定。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2、違反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規定的;
3、未按規定上報業績清單的;
4、未通過年檢的;
5、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歇業超過一年以上或終止營業的;
6、其他應予撤銷注冊的行為。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被撤銷注冊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證書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印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