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股權并購及其稅收籌劃
一、股權并購的操作思路:
根據原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股權并購系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即內資公司,以下稱境內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使該境內企業以股權重組的方式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合營企業)。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照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并購設立合營企業。
1、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股東的部分股權
?。?)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
并購當事人應以注冊資產評估師對擬轉讓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根據國家財政部頒布的《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規定,企業價值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或部分權益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因此,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實際上是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
企業價值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F實評估工作中,我國更多采用的是成本法,通常做法是先評估境內企業各項資產并累加求和,扣減負債評估值后得出股東全部權益(即凈資產)的評估值。各單項資產、負債是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礎上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進行評定和估算。
?。?)對價股權款的計算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股東的部分股權設立為合營企業,其注冊資本總額與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總額保持不變,這種情形實際上是境內企業股東轉讓部分股權,只是將部分股權轉讓給外國投資者。
外國投資者應支付的對價股權款=外國投資者認購的注冊資本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境內企業股東全部權益的評估值。
?。?)外匯業務
外國投資者一般以外匯方式支付對價股權款,但不是直接支付給股權并購后的合營企業。境內企業股東須以自已的名義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在金融機構設立臨時的結售匯賬戶,并由外匯管理部門依據對價股權款核定匯入外匯金額,境內企業股東收到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外匯時必須同時結匯,并將結匯后的人民幣資金轉入境內企業股東在金融機構設立的賬戶。
如果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支付對價股權款的,如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分得的人民幣利潤支付對價股權款,須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外匯業務核準手續。
?。?)賬務處理
由于股權并購的對價款是在境內企業“體外循環”,且股權并購過程中凈資產的評估增值或減值不作為調整賬務的依據,因此,股權并購在會計方面只須以省級外經貿部門批準股權并購的文件、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結售匯賬戶業務核準件、現匯進賬單、結匯水單和人民幣資金的銀行轉賬憑證作為記賬依據,將中方投資者轉讓的股權金額轉入“實收資本——外國投資者”賬戶,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驗股權并購后合營企業的實收資本。
?。?)稅務處理
境內企業通過股權并購變更為合營企業,盡管境內企業可以不變更企業名稱,但企業經濟性質已改變,應在國稅機關的CTAIS系統注銷境內企業的稅務登記,重新辦理合營企業的稅務登記及各種稅務資格(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手續。
企業在月底前必須將取得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到國稅機關窗口辦理認證手續;對已購進貨物但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全部取得并認證;將未開具完的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全部做作廢處理,做到紙質與開票系統同時作廢;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核銷手續。企業在次月前兩天應辦理IC卡抄報稅,辦理完國稅機關管轄的各稅種的申報和繳納手續,清繳各種欠稅。
境內企業應同時辦理注銷地稅機關的稅務登記,重新辦理合營企業的地稅登記。如果境內企業屬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應向地稅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2、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股權并購后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總額為原境內企業注冊資本總額與增資額之和。境內企業凈資產評估值與原注冊資本總額相比,可能存在溢價或跌價,外國投資者應支付股權并購款為境內企業凈資產評估值÷原境內企業注冊資本總額×外國投資者認購增資額,但由于外匯管理部門目前還沒有考慮溢價或跌價問題,僅依據外經貿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記載的外國投資者認繳注冊資本數額核準外匯資本金限額,因此,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應分兩步實施,第一步,購買境內企業股東的部分股權;第二步,原境內企業股東、外國投資者按原投資比例認繳合營企業增資。合營企業辦理增資時應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外匯資本業務,并在金融機構設立外匯資本金賬戶,按規定辦理外匯資本金的繳付和結匯手續。
二、股權并購在設立合營公司方面的意義:
1、被股權并購境內企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準可繼續作為合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而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只允許外國投資者(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中國境內的自然人不能直接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舉辦合營企業。在《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頒布之后,盡管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三十五條《促進和服務福建省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允許中國公民與外國投資者共同興辦合營企業,但外經貿部門認為此類合營企業的中方股東權益不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保護。
2、目前,相當多數合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屬于為舉辦合營企業而專門設立的公司,這些中方投資者沒有生產經營業務,只有投資業務。通過股權并購將境內企業變更為合營企業,可以避免境內企業與合營企業同時并存的現象。舊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中方投資者在沒有盈余積累的情況下,注冊資本總額要在其對外投資數額的兩倍以上。今年元月一日實施新的《公司法》之后,盡管新的《公司法》不再明確規定公司累計對外投資的比例限制,但公司登記機關往往會要求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因此,兩個公司組織的同時存在,勢必增加中方投資者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
三、股權并購的稅收籌劃
1、企業所得稅
內資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實行三檔全額累進稅率:年度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8%;年度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7%;年度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率為3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并購將境內企業變更為合營企業,凡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且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條件的,可享受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所規定的各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境內企業比較,通過股權并購設立的合營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與境內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銜接
經營期開始及經營期。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開始;至合營企業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年限終止日,為變更設立的合營企業的經營期。
前期虧損處理。境內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所得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年限內,由合營企業延續彌補。
獲利年度的確定。合營企業變更當年度獲得經營利潤,扣除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后仍有利潤的,為其獲利年度。獲利年度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六個月的,可以按照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由企業選擇確定減免稅期的起始年度。
?。?)地區投資的所得稅優惠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所得稅法規定,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年限(指實際生產、經營年限,包括試生產、試營業)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稅率分別為15%、12%、7.5%),即“兩免三減半”,同時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稅。有部分地方政府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稅。
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或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可單獨計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避免境內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工資標準和出差補貼標準的限制
除經批準實行工資獎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提成工資獎金制的企業、符合稅前直接扣除實際工資的軟件開發企業及東北地區的企業外,絕大部分境內企業計稅工資的人均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960元(注:2006年7月1日起調整為1600元),企業計提工資附加費(即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亦按該限額計算扣除,超過標準列支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法允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并按實際發放工資總額計算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附加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制定出差補貼標準,并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通過股權并購設立的合營企業,在享受“兩免三減半”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的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即30%、24%、15%)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同時享受當年免征地方所得稅。
外商投資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兩免三減半”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后稅率低于10%,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減半后所得稅率分別為15%、12%、10%。
?。?)再投資退稅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五年的,在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售付匯專用)》和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外方所得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的外匯業務核準件時,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的40%,并可直接將人民幣資金折合為外匯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從稅法改革的趨勢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法可能于近年內合并,但稅法改革注重“從新從優”,因此,在所得稅法合并之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新舊所得稅法之間選擇適用優惠的所得稅法。
2、增值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以貨幣采購新的國產設備,如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根據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6]61號文《關于調整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范圍的通知》規定,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其他稅費
境內企業通過股權并購設立合營企業,可以免繳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合營企業征地時可免征耕地占用稅。
漳州龍信稅務師事務所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