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2001年8月1日 財會[2001]第1053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國家實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為規范考試組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資格考試,其組織領導機構為財政部組織成立的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會)。全國考委會下設辦公室為具體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全國考辦),全國考辦設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組織成立的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是當地注冊會計師考試組織領導機構,地方考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條 全國考委會組織領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確定考試組織工作原則,制定考試工作方針、政策及規則,審定《考試大綱》,確定考試命題原則,處理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考委會工作。全國考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指導地方考辦工作。
地方考委會貫徹、實施全國考委會的決定,組織、領導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負責具體組織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等??埔陨蠈W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受過刑事處罰,自刑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二)因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因作弊而受到??继幏制谙尬礉M者,或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者。
第六條 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每科考試具體時間,在各年度全國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 》中明確。
考試范圍在全國考委會發布的各年度《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八條 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
第九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需要交納考試報名費。費用標準由各地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本著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核定。
根據《國家計委關于注冊會計師考試收費標準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527號)規定,由地方考辦負責向考生收取的報名費中應包含上交全國考辦的每人每科10元人民幣的考務費,用于全國考辦組織考試命題、試卷印制、發放及評閱、考試工作研究等項工作。
第十條 報名的具體時間將在全國考委會印發的各年度《報名簡章》中規定,地方考委會應據此確定本地區具體報名日期,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報名人員可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五個科目,也可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十二條 全國考辦根據《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出版考試輔導教材及其相關參考資料 ,由地方考辦征訂、發行。
第十三條 應考人員答卷由全國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全國考委會負責認定,由地方考辦復核后通知應考人員。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單科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合格成績后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
第十四條 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全部應考科目合格成績后,應及時到地方考辦辦理全科合格證書,并交納全科合格證書工本費人民幣6元。
在兩個以上地區參加考試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全部應考科目合格成績后,可向取得合格成績的地方考辦申請辦理全科合格證書,并應提供在其他地區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證明資料。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人員及考試組織相關人員,必須遵守全國考委會制定的相關規則、守則等,違者按《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處罰規則》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港、澳、臺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考試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