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關于增值稅納稅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若干管理事項的公告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為加強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統稱應稅行為)的稅收管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執行起始之日至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備案(審批)手續期間,發生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溯及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執行起始之日的備案手續,已繳納稅款可申請退庫或抵減以后月份應納稅款。凡無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備案手續后,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應稅行為放棄免稅,凡開具專用發票且無法追回的,自開具首份專用發票所屬月份起一律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無論能否追回專用發票,均以“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處理。
三、追回專用發票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收回全部聯次,符合作廢條件的專用發票,同時作廢紙質和電子信息的;
(二)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購買方將全部聯次退還銷售方的專用發票,由銷售方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
(三)尚未交付或購買方拒收的專用發票,由銷售方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
(四)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專用發票,由購買方按規定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
四、納稅人發生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的普通發票,其中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選擇“0”。
五、凡經查實納稅人弄虛作假騙取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此前騙取的免征稅款,并自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資格,且納稅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六、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