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關于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有關增值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2014年02月20日
為規范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銷售行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含儲值卡、購物卡、提貨卡、提貨券等,以下簡稱單用途預付卡)是由從事零售業和服務業的企業發行的,僅限于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有價憑證。
二、納稅人以銷售單用途預付卡方式銷售貨物(含勞務)、提供服務的,應界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銷售結算方式,即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應在銷售單用途預付卡并收取銷售款項的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收款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三、納稅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可采取財務與稅務會計處理分離的方式進行賬務處理:
(一)納稅人按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從高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現金、應收賬款)
貸:預收賬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月末納稅人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按確認收入進行賬務處理: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三)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發生以下情形的,可紅字沖減對應銷項稅額并調整對應科目:
1.預付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既有適用高稅率的,也有適用低稅率的,紅字沖減適用低稅率的部分多計提的銷項稅額;
2.預付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既有征稅,也有免稅的,紅字沖減免稅貨物或服務已計提的銷項稅額;
3.預付卡既用于購買貨物或服務,又用于消費非應稅項目的,紅字沖減非應稅項目已計提的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四、售卡門店與實際消費門店不一致且未經批準匯總或合并納稅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實際消費門店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后,按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并向售卡門店據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銷售單用途預付卡的門店,對在其他門店實際消費的部分,月末根據實際消費門店開具的發票,將已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
借:預收賬款(或其他往來科目)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往來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五、納稅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貨物名稱統一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因發生本公告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條第二款所稱紅字沖減的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應當依照開具紅字發票相關規定開具紅字發票的,未按規定開具的,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六、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執行。
特此公告。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