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
為促進我國交通能源戰略轉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
(一)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2.使用的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3.純電動續駛里程須符合附件1要求。
4.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目標值相比小于60%;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2。
(二)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目錄》申請報告。具體要求見附件3。
提出申請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生產或進口符合列入《目錄》條件的新能源汽車。
2.對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質保。
3.有較強的售后服務保障能力。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將適時組織開展《目錄》車型專項檢查。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質量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虛假信息騙取列入《目錄》車型資格的企業,取消該申報車型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資格,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我國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發展、技術進步和車型變化,適時修訂、調整列入《目錄》車型的條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目錄》確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稅務機關據此辦理免稅手續。
(一)標注免稅標識。
1.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字段。
2.對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在“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上傳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國家稅務總局。
(二)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傳送的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辦理免稅手續。
附件:1.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