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工業企業暫緩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期限的通知
閩地稅財行函[2011]16號
各設區市地稅局一科(處):
2011年12月4日,省政府下發《關于促進當前工業穩定增長補充措施的通知》(閩政發明電[2011]5號),規定“將涉及工業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措施執行期限延長至2012年底”。經研究并報局領導批準同意,現將我省工業企業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征收作以下調整,請你們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及時將有關政策告知基層管征單位,做好政策解釋和執行,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一、政策調整內容
(一)對工業企業暫緩征收稅款所屬期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這里的工業企業指經工商部門確定國民經濟行業門類為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
(二)暫緩期滿后,工業企業應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將暫緩期的稅款繳納入庫。
(三)2011年11—12月已申報入庫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不作調整。
(四)對稅款所屬期含2011年11—12月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欠稅,在2013年10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下同)前不加收滯納金。
(五)實行定期定額率征收的工業企業,可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按全年核定繳納2012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手續。緩征稅款應于2013年10月1—15日繳納入庫。
二、針對上述政策調整,省局將在福建地稅綜合業務系統作以下調整:
(一)將工業企業(指經工商部門確定國民經濟行業門類為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下同)稅款所屬期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和繳納截止時間統一調整為2013年10月15日。
(二)上述工業企業不含定期定額定率征收方式的工業企業。
附:閩政發明電[2011]5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