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有八大亮點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掇k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條,分別對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和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2011年第25號公告重新制定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原
亮點一:資產損失范圍擴大
新《辦法》將資產損失范圍擴大至無形資產損失、各類墊付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損失、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出售損失、企業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發生的資產損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兩年以上未追回資產損失等其他各類資產損失。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這樣就把原來88號文件未列明的無形資產、其他應付款等損失均包含其中,解決實際工作中的爭議。
亮點二:自行申報扣除及審批制改為申報制
新《辦法》由原來的自行申報扣除和審批扣除改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扣除。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變,即都要報備,如果出現問題,責任在企業,稅務機關有追查的權利。企業應特別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三: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資產損失。新《辦法》明確,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是企業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資產損失。法定資產損失強調實際發生或未實際發生但符合辦法限定的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可以在稅前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
亮點四:增加以前年度未報損的處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廢止,新《辦法》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做專項說明進行專項申報扣除。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特殊原因(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明確多繳稅款的處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稅。追補后發生虧損的處理方法,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多繳稅款只能抵扣。
亮點五:增加了匯總納稅資產損失的管理規定
新《辦法》規定,分支機構要雙重報送,即要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又要向總機構報送??倷C構對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以清單申報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亮點六:對報送資料細節的修訂
新《辦法》強調計稅基礎資料報送要求等。對各類資產損失確認證據提供時的具體要求進行細劃。明確假幣沒收可以作為現金損失扣除,而不是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能扣除。
亮點七:增加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資料要求
新《辦法》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亮點八:辦法適用2011年匯算清繳
25號公告自2011年匯繳時適用,企業應在平時注意相關資料的收集。2010年匯繳適用此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