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廈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稅源管理,保障稅收收入,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對稅收工作特別是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積極作用,現將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依法支持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
注冊稅務師行業是連接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橋梁和紐帶,是具有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雙重職能的社會中介機構,是加強稅收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降低稅收風險,建立和諧稅收征納關系的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有利于規范征納行為,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遵從度,有利于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成本和涉稅風險,有利于降低稅務機關征稅成本和執法風險,有利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交流溝通,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稅收環境。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注冊稅務師行業作為涉稅中介服務機構在稅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信任注冊稅務師這支涉稅中介服務專業隊伍,依靠和發揮他們的專業優勢為稅收工作服務,為納稅人服務,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則,積極支持和引導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為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和良好的執業環境。各級稅務機關要在以下方面對注冊稅務師行業予以支持:
(一)加大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宣傳力度,提高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社會認知度。
(二)積極支持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地稅局已經明確規定的涉稅鑒證、涉稅服務業務。
(三)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予以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四)對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理涉稅業務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信譽良好的,可以減少和避免重復檢查。
(五)應依法支持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并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二、明確注冊稅務師行業涉稅業務范圍,依法支持稅務師事務所拓展業務空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稅收管理工作實際和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客觀需求,對注冊稅務師行業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的業務范圍明確如下:
(一)稅務師事務所可開展以下涉稅服務業務:
1.代辦稅務登記;
2.代辦納稅申報及減、免、退稅申請;
3.代辦建賬記賬;
4.代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5.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6. 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二)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發生下列涉稅事項,可以提供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1.申請各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當年虧損額 10萬(含)以上且連續3年虧損;
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含)以上;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請退抵稅款5萬元(含)以上;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年度申報;
6.房地產開發企業新產品開發完工后,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的差異情況;
7.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
(三)下列事項,納稅人可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
1.企業稅前彌補虧損;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3.企業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后需要退抵稅款(不含減免退稅款);
4.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6.技術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
7.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8.各類減免稅申請;
9.企業重組;
10.大小非限售股轉讓所得、股票期權所得、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審核;
11.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對提供稅務師事務所鑒證報告的納稅人,可簡化稅務清算流程,及時為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嚴格執行準入制度,維護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服務業務,對其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承辦的涉稅服務一律不予采信。我省具有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雙重職能的中介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或省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取得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
四、強化監管,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
(一)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管是各級稅務機關的工作職責之一。福建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是代表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行使對全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并監督、指導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鑒于目前省以下未設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情況,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關于調整福建省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通知》(閩國稅發〔2010〕109號)的要求,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的納稅服務科(處)為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監管部門,分管納稅服務科(處)工作的領導為當地分管注冊稅務師行業的領導,并在設區市局納稅服務科(處)中確定一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的征管部門為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監管部門,分管征管工作的領導為當地分管注冊稅務師行業的領導,并在設區市局征管科(處)確定一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各設區市國、地稅局應密切配合,切實加強轄區內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工作,促進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強化監督管理。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的涉稅鑒證報告具有檢查、審核和認定權。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開展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應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有關業務準則為規范,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執業行為的真實性、準確性、公正性負責。主管稅務機關、行業監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出具鑒證報告進行檢查或抽查,發現出具虛假涉稅鑒證報告的,要追究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責任,并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執業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三)堅持納稅人自愿的原則。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貫徹落實好《國家公務員法》和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遵循納稅人自愿的原則,由納稅人自主選擇稅務師事務所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從稅務師事務所獲取經濟利益,不得強制或指定具體的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辦理涉稅事項。要在規范業務范圍、強化監督管理“兩手抓”的同時,充分利用市場競爭淘汰機制,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