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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之政策組發言材料(2016年4月20日至5月12日)

    發布時間:2016-06-03點擊:13748次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之政策組發言材料

    (2016420日至512)

    420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各位好,414日,總局召開了全國的國稅、地稅局長營改增試點工作座談會。座談會上,各地提出了一些有關營改增政策和征管方面的問題。按照局領導的指示,我們將各地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和研究,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總局剛剛下發文件已明確的問題,一類是現有文件已有原則性規定的問題,一類是總局將要研究明確以及會同財政部研究明確的問題。

        下面我談第一類問題。第一類是總局剛剛下發文件已明確的問題,我這里將政策內容通報一下。

        在各地反映的問題中,有多個地區都提出,營改增前,小微企業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可以分別核定收入,分別享受3萬元免稅政策,營改增后這些企業全部繳納增值稅了,如果統一按照增值稅收入核定,則無稅戶變成有稅戶,企業一定有反響。新發的公告明確了這一事項,營改增后,對于兼營的小微企業,原增值稅和營改增部分(包括先前試點的3+7行業)仍然各自核定收入,可以各自享受3萬元免稅的政策。

        還有,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如何申報繳納二季度稅款問題,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新公告中明確,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4月份的營業稅收入在5月征期向地稅局申報,5、6月份的增值稅收入在7月征期向國稅局申報。

        新下發的公告內容覆蓋的事項較多,一些工作是要在51日前需要實施的,大家一定要認真學習并掌握文件的相關規定,盡早進行政策培訓和宣講。

    第二類問題,現有文件已有原則性的規定,這里我做個簡要回應。

        第一個問題是關于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有地方提出可能出現預征高了、進銷項倒掛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各地可以采取調整預征率或暫時停止預征的方式解決,不能出現讓納稅人一邊預繳稅款,一邊長期倒掛的情況。

        第二個問題是車輛停放服務營改增后稅負可能增加。需要提醒大家,現有文件已經明確,老停車場收的停車費可以選擇按5%的征收率交稅,這與原來營業稅對停車費按5%征稅相比,稅負還會有略微下降。稅務機關要做好政策宣講,告訴企業已經安排了過渡政策,他們的稅負不會因為營改增而增加。

        第三個問題是保理行業利息支出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可能上升問題。這里需要先說明一下,保理行業在交營業稅時,也是按利息全額5%交稅,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額扣除。改征增值稅后,利息收入全額6%計銷項,支出的利息也不能作進項,但企業的房租、水電費、辦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抵進項,算下來,保理行業的稅負應該不會增加,甚至企業成本支出大的,比如買一層辦公樓,幾年內都不用交增值稅了。在工作中,聽到企業反映稅負增加,一方面需要認真分析一下是不是確實稅負增加了,另一方面,也得把政策給納稅人講清楚,讓他們了解我們的政策,也得知道改征增值稅后,在財務管理上要注意買東西時要跟對方發票了,有了發票才能抵扣進項。

        第四個是部分地區反映分不清兼營和混合銷售。這其實在文件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兼營是同時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各地要在總局培訓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對下的業務培訓和輔導,要讓我們的基層稅務干部掌握好政策,這樣才能對納稅人正確解釋和宣傳政策。

        第五是關于餐飲外賣和現場消費的政策適用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在餐飲企業交營業稅時,就已經有政策了,對外賣的和堂食的,分別按貨物和服務交稅?,F在還是按照這個原則來掌握,各自適用稅率。有地區提出是不是可以考慮把現場和非現場消費的稅率統一了,這個事我們下一步會統一研究,目前還是要按照現有的規定來征稅。

        第六個是餐飲企業要求買的免稅農產品抵扣進項。免稅不能抵進項,這是增值稅的基本原理,這個原則對于任何企業都適用,不光是餐飲企業。大家要跟餐飲企業講清楚,他們原來按5%交營業稅,現在大的餐飲企業按6%交增值稅,其實他們可以抵扣的進項很多,比如房租、水電燃氣費、鍋碗瓢盆,都可以抵進項,據我們測算,抵完之后行業稅負并不會增加,小的餐飲企業沒達到500萬的,還可以按照3%征收率交稅,比起5%的營業稅,稅負會直接下降40%。不光是餐飲企業,其他類似的生活服務行業,基本都是這種情況,500萬以上的企業,有點進項稅負就不會增加,文化體育服務可以選擇簡易征收,稅負也不會增加,500萬以下的,稅負會大幅減少,這都是營改增帶來的好處,也就是總理常說的“改革紅利”,這紅利是可以讓企業實實在在拿到的,我們一定要向企業宣講清楚。

        第七,還有個別地區提出有納稅人達到500萬但拒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對于這種情況,一是稅務機關要做好政策宣傳和納稅服務,讓企業了解政策,打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稅負會增加的顧慮,另一方面,如果有納稅人就是拒不辦登記的,我們必須嚴格按照文件執行,對此類納稅人,全額征稅,不能抵進項,也不能用專票。

        第八個是關于銷售貨物時無償贈送服務的,贈送的服務是不是還要核定一塊收入征稅。我舉個簡單例子,賣空調同時給免費安裝的,交營業稅時,也沒有單獨核定安裝費讓企業交稅,改交增值稅了,你也不能單獨核定一塊安裝費收入讓企業交稅。

        最后一個是關于跨地區建筑服務管理的,建筑行業對于國稅局來說是個新行業,缺乏管理經驗,得下點功夫多琢磨、多研究??偩忠呀洶l了管理辦法,也在視頻培訓時做了政策解讀,大家要抓緊學習,抓好落實。

        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對于已經下發文件的營改增政策,總局已經通過全國視頻培訓會議的形式培訓到縣級稅務機關,培訓的講義也已經放在內網辦公系統的“營改增培訓參考材料”專欄。大家要加強政策學習和政策宣講,對于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提出的問題,現有政策已經有規定的,要予以準確答復,現行政策沒有規定的,及時向總局請示和反映。

        第三類是總局將要研究明確以及會同財政部研究明確的問題。

        各地在座談會上還提出了一些可能出現的行業稅負增加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我們將積極研究,并與財政部抓緊溝通,有成熟解決方案的,隨時發文明確。比如勞務派遣差額征稅問題、同業拆借口徑變小問題、跨境港口碼頭服務免稅問題、原農村金融機構低稅率政策延續問題、金融企業匯總納稅問題、過路過橋費發票抵扣問題等等。其中,勞務派遣公司人員工資扣除問題、交通運輸企業過路過橋費抵扣問題,目前已有了政策預案,待相關工作完成后將盡快明確。

        對于類似問題,大家也要密切關注,深入了解情況,如果還有其他企業反映稅負可能上升的問題,各地要密切跟蹤,并及時向總局反映。

    421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

        發言材料()

        第一,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銜接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稅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中規定,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且該政策執行至2015年年底。本次全面推開營改增,財稅兩家共同制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對這兩項優惠政策進行了延續。但由于財稅[2016]36 號文件的執行時間為201651日,有的地區對這兩項優惠政策,在20161-4月期間是否有效,如何銜接過渡提出疑問。

        對這個問題,我們已與財政部進行初步溝通,大的方向是,整個營改增試點期間,不論是已納入試點行業還是本次新納入試點行業,優惠政策除特殊項目規定外,一般情況下在試點期間保持穩定,有關這兩項優惠政策的過渡銜接問題,我們將盡快以文件形式進一步明確。

        第二,關于延長6月份申報期的問題。這個問題,總局最近發布的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中已經明確,6月份申報期延長至27日。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提醒和告知納稅人選擇適當的申報時間,實行錯峰申報,避免不到最后不申報的現象,以緩解辦稅服務廳壓力。

        第三,關于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稅制的問題。有的地區提出,增值稅稅率檔次和優惠政策較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不統一等問題,這意見都很中肯,也是增值稅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但在試點期間,出于多種因素考慮,這些情況還會延續一段時間,營改增后,總局將會同財政部,加快推進增值稅立法,作為立法重點考慮和解決的問題,統籌研究解決。

        政策組發言材料()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講兩方面的事情。

        一是總局下發的170號文件有關問題

        距離51日只有短短十天時間了,做好稅控器具的安裝、發行、培訓是確保營改增納稅人如期順利開出增值稅發票工作的關鍵一環。而此項工作既涉及營改增的大局,又涉及納稅人的切身利益。為此,王軍局長在全國各省國稅、地稅局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座談會上強調:要確保做到三個“堅決杜絕”:一是堅決杜絕發生嚴重負面影響的群體性事件;二是堅決杜絕出現重大負面輿情;三是堅決杜絕向納稅人強制攤派購買稅控設備、亂收費。王局長的這“三個堅決杜絕”,也是做好稅控器具安裝、服務的“三條紅線”。

        目前個別地區的個別服務單位發生了一些這方面的苗頭。為落實王局長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營改增納稅人稅控裝置安裝服務的管理,堅決剎住稅控器具安裝方面出現的歪風苗頭,確保稅控器具安裝、服務的正常進行,19日總局緊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營改增稅控裝置安裝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個通知強調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對各地國稅機關提出具體要求。一是要嚴格按照總局對營改增納稅人稅控裝置安裝服務提出的工作要求,既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周密組織,科學安排,履行好統一組織協調職責,也要維護納稅人權益,尊重納稅人的意見,確保工作積極穩妥,扎實有序。二是要督導服務單位認真做好營改增納稅人稅控裝置安裝培訓等工作,確保按期完成任務。三是要加強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對服務單位提出明確要求。一是要規范內部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做到人員責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技術支持到位,全力以赴做好系統操作培訓、稅控裝置及開票軟件的安裝、調試及維護等服務工作。二是工作中不能出現“搶戶”、“漏戶”現象,不得強迫納稅人接受服務。

        第三,嚴明了紀律。稅務機關及稅務干部要嚴格執行廉政規定,不得違反紀律參與、干預、引導納稅人選擇服務單位,不得以權謀私,更不能從中牟利,否則將依法依規從嚴處理。對服務單位采取過激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以及惡意競爭、服務不到位、違規搭售設備或軟件、亂收費的,國稅機關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強調國稅機關與服務單位要加強協同配合。要建立溝通聯系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發現問題并妥善解決,難以解決的應立即逐級向上報告。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如發生突發事件,國稅機關要采取堅決措施,迅速處置,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爭取支持,堅決杜絕群體性負面影響事件和重大負面輿情發生,確保營改增順利實施。

        二是對督察及營改增納稅人反映的部分問題進行回應

        (一)關于營改增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稅控裝置的戶數低于國稅機關預期問題。

        對此類問題,請有關地區認真梳理分析產生的原因,對癥下藥。如果是稅務部門宣傳服務不到位造成的,要加大宣傳力度,不留死角,讓納稅人知曉;如果是服務單位力量不足造成的,應及時督促其充實力量,并采取積極措施,保證稅控設備安裝、培訓到位;如果是前期預計數據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也要及時調整工作計劃。

        (二)個別技術服務商培訓場所小、條件差,致使納稅人倚靠墻壁、紙箱,甚至趴在地上填寫表格,現場秩序混亂。

        各地國稅機關要周密組織,統籌安排,督促服務單位一方面科學安排、組織好工作進度,另一方面盡可能調配資源、創造條件,想辦法改善服務環境,為營改增納稅人提供良好的優質服務,扎實做好稅控裝置安裝推行工作。

        (三)個別地區稅控設備服務單位不組織培訓,只提供指導手冊和QQ群答疑;在《營改增納稅人辦理稅控開票軟件須知》中,宣傳不到位,沒有標注報稅盤為可選設備。

        近日,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營改增稅控裝置安裝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地國稅機關要迅速落實文件要求,加強營改增納稅人稅控裝置安裝推行過程的監督,按照總局《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服務單位宣傳服務不到位問題,應及時糾正,立即整改,如果再犯,依規從嚴處理。

        (四)增值稅發票稅控裝置發行進度不平衡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扎實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應在428日前完成營改增納稅人稅控裝置的發行、安裝、發票發售等工作。

        從各地上報的進度情況看,各地工作進度不平衡,有些地區進展較慢。各地要加強營改增納稅人稅控裝置推行過程的指導,細化工作內容,按日逐戶落實到企業,密切監控推行進度。特別對推行進度慢的地區要查找原因,督促服務單位加快推行進度。既要看面上,也要看點上,既要關注總體,也要關注個體,要及時督促指導進度較慢的服務單位,采取相應措施,務必確保按時完成任務。

        (五)關于營改增納稅人來信反映不開發票是否還需要安裝稅控裝置問題

        營改增納稅人推行增值稅發票稅控裝置的范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對于納入推行范圍,但暫不需要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國稅機關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尊重納稅人的意見,經納稅人確認后可暫不安裝,待以后納稅人需要的時候,國稅機關再行安排安裝。

    422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第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申報的問題。

        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問題,我們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進行了明確,所有試點納稅人,不區分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是其他企業,大體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試點實施前,已經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并且兼有試點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二是非兼營納稅人,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年應稅銷售額是指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合計按3%折算不含稅的銷售額。需要注意兩個問題:其一,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應按差額前的營業額計算;其二,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營業額,不計入年應稅銷售額參與計算。

        若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納稅人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后,即可向主管國稅機關領用發票并進行納稅申報。

        第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產品出租有關問題。

        有納稅人在營改增來信情況專報中咨詢,關于房地產企業將自行開發的產品用于出租,增值稅是否適用簡易計稅,適用條件如何。

        關于這個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已經對此進行了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其出租不動產應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要根據取得不動產的時間來判定,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屬于“老”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201651日以后取得的不動產屬于“新”的不動產,出租時適用的是一般計稅方法。

        對此規定,部分人員覺得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產品用于出租并沒有進行規定。我們在16號公告中明確,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房地產企業自行開發的產品屬于自建取得,所以適用普遍規定。

        第三,有的地區反映,個別商砼企業曾經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未滿36個月,能否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這是個普遍性問題,也有普遍性規定,任何企業,如果按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36個月內不能變更,維持征管相對的持續與穩定,這個原則不能突破。

        上述問題的規定都很明確,且都是屬于一些基本性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納稅人的理解和掌握不夠,各地還需進一步加大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力度。

    425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大家上午好!現就各地稅務部門提出的有關增值稅發票的兩個問題,予以解答。

        第一個是營改增納稅人發行稅控裝置和發票發放問題。

        對這個問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領購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4156號)“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操作辦法”中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可根據確認的發票種類,持金稅盤或稅控盤(特定納稅人可持報稅盤)及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發票”。因此各地國稅機關在組織營改增納稅人稅控裝置發行和發票發放工作中,應先發行稅控裝置,然后再向納稅人發放增值稅發票。

        第二個是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的范圍問題。

        對這個問題,近來總局下發了幾個文件中都涉及到。為便于同志們及時了解掌握,我們進行了梳理、歸納。同志們可以從以下5點來把握:

        一、符合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依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簡單地說就是,月銷售額3萬元以上(或按季納稅的,季銷售額9萬元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地稅機關只能為其代開“專票”。

        二、不符合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可依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簡單地說就是,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或按季納稅的,季銷售額9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地稅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專票”或“普票”。

        三、其他個人(也就是自然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包括住房),可依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簡單地說,自然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動產(包括住房),地稅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專票”或“普票”。

        四、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稅機關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向其他個人(也就是自然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也就是說,買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開“專票”。

        (二)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也就是說,免稅不得代開“專票”。

        五、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需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通過增值稅發票升級版開具。

    426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總局擬對近期部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反映比較集中的幾個營改增政策問題予以明確,有關政策公告剛剛簽發,現在提前通報一下公告的具體內容:

        第一個問題是關于餐飲行業的。一是餐飲行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的農產品,可以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二是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操作上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及現行有關文件執行。另外,還是要請大家給餐飲企業講清楚,他們原來按5%繳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適用6%的稅率,但是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很多,不只是農產品,企業的房租、水電燃氣費、桌椅板凳、鍋碗瓢盆,都可以抵扣進項,據我們測算,這些進項抵完之后,企業稅負應該不會增加。500萬以下的餐飲企業,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與5%的營業稅相比,稅負可以直接下降40%左右。請大家在向納稅人回答政策問題時,做好政策宣傳。

        第二個問題是關于個人轉讓住房的。對于2016430日前已簽訂的個人住房轉讓合同,51日以后辦理產權變更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三個問題是關于小微企業3 萬元以下免稅政策的。營改增后,部分行業適用差額征稅的增值稅政策,這些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適用小微企業免稅政策時,應該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來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以下免稅的政策。

        第四個問題是關于發票的。營改增之后,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仍然予以保留,自201651日起,由國稅機關監制管理,原來地稅機關監制的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仍然可以沿用至630日。

    427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

        發言材料(一)

        發票問題解答

        一、營改增納稅人使用的發票種類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已經明確,營改增納稅人可以使用的發票種類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國稅機關發放的卷式普通發票。

        二、關于哪些地稅代征點可以代開增值稅發票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對于具備增值稅發票安全保管條件、可連通網絡、地稅局可有效監控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情況的政府部門等單位,縣(區)以上地稅局經評估后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稅款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關于增值稅發票領用進度問題

        對于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推行范圍,但暫時不需要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國稅機關應根據其實際情況,經納稅人確認后可暫不發放發票,待以后納稅人需要的時候再發放??偩置咳战y計并通報的各地營改增納稅人領用增值稅發票進度情況,只是反映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各地不要片面地追求進度指標,不論納稅人是否需要開具發票,一律發放,還是要實事求是,把工作做實做細,確保需要開具發票的營改增納稅人51日如期順利開票。

        四、關于地稅營業稅發票銜接過渡問題

        針對各地國稅局、地稅局向總局反映地稅營業稅發票銜接過渡問題,總局組織召開的部分省市國稅局、地稅局主要負責同志營改增工作座談會上,對此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議定了發票銜接過渡方案?!秶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已經明確:自20165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更不能再印制發票了)。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6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8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關于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蓋章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地稅代開發票專用章。

        政策組發言材料()

        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本金扣除問題

        本次營改增,將售后回租業務從租賃業調整到金融業,適用于貸款服務的稅收政策,還原于其業務實質。貸款業務的其計稅依據中,當然不包含向貸款方收取本金。因此,在財稅[2016]36號文件中,對售后回租的銷售額的表述發生了改變,沒有再沿用“扣除本金”的概念,使用了“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相關利息后余額為銷售額”的表述。所以,融資性售后回租的計稅基礎并沒有發生改變。

        二、酒店業贈送餐飲服務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

        酒店住宿的同時,免費提供餐飲服務(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種營銷模式,消費者也已統一支付對價,且適用稅率相同,不應列為視同銷售范圍,不需另外組價征收,按酒店實際收取的價款,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的界定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件中已經明確: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新、老項目的界定標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同的經營行為是同樣,按照租、售相同,稅收公平原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出售的房屋進行出租,仍按上述標準判定是否屬于新老項目。

        四、統借統還業務中,統借方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的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件政策規定,統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若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應將其視為轉貸業務,全額繳納增值稅。

    56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1.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范圍如何界定?出租附著在土地或不動產上的空位、樓面、屋頂給他人安裝豎立廣告牌等是否屬于出租不動產范圍?

        答:不動產的范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的稅目注釋執行。出租附著在土地或不動產上的空位、樓面、屋頂給他人安裝豎立廣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動產處理。

        2.一般納稅人試點前取得的土地對外出租或者出售,能否適用簡易征稅?

        答:一般納稅人試點前取得的土地,用于出租或出售,均可適用簡易計稅,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其他個人5月取得屬期為3-5月租金收入,是征營業稅還是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答: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其他個人取得屬期為3-4月的租金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取得屬期為5月的租金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就是說,其他個人5月取得屬期為3-5月份的租金收入,可在國稅部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其中,5月租金收入也可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睂σ淮涡允杖∵^去多月的租金,能否按上述方法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并判斷是否超過3萬元?

        答:對這一問題,按照一致性處理的原則,可以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并判斷是否超過3萬元。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對于在430日前“租入”不動產開展轉租業務的、“取得政府部門特許”開展公共道路停車業務的,是否屬于“取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答:《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6)明確,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這里的取得,包含“租入”“取得政府部門特許”的各種形式取得。

        6.營改增后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執行口徑如何掌握?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凡個人銷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均可以免征增值稅?,F行政策并未設定其他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7.其他個人出租土地是否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五十一條規定,則其他個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由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其他個人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8.出售車位或儲藏間,沒有獨立產權,是否按不動產出售處置?

        答: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如果購買方取得了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權力,仍應按照出售不動產處理。

        9.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512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大家好,下面我根據各地反映的一些問題,加上政策組分析研究的情況,做一下政策講解。

        第一個問題,關于服務出口免稅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發的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管理辦法,對服務出口的界定,除了強調接受方在境外,同時規定了服務出口行為應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相比較此前的規定,這是一個新的規定,做出這一規定,是因為服務出口和無形資產出口在稅收管理上相比較貨物出口,情況要復雜得多,目的是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實際工作中,對服務出口要與境內貨物和不動產無關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給大家舉個例子,一家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稅收咨詢服務,提供服務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但不能認定該服務出口是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有關。下面我再給大家舉個與境內貨物和不動產有關的例子。一家評估機構受境外單位委托,對境內一處不動產做資產評估,盡管合同是與境外單位簽訂,收入也從境外取得,也不能認定其為服務出口。這項規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內單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務,其標的物不是針對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

        跨境服務及無形資產的界定比較復雜,這類問題在新下發的文件中還有一些,請大家仔細領會和把握。

        第二個問題,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稅。

        有的地區提出這一問題,我認為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一是增值稅條例規定了以貨物作為投資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二是原營業稅對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征收營業稅。而這次營改增下發的文件中沒有明確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稅。

        此次營改增的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概念,即有償轉讓。有償的概念包括取得貨幣、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與增值稅條例規定的有償是一個概念。這個基本規定實際上就解決了以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征稅的問題。投資入股一定有所有權轉移,同時取得股權就是取得了經濟利益。

        下面的問題就是既然要征稅,計稅依據是什么。很明顯,就是其取得的股權價值。任何一個股份制企業的股權價值都是明確的。

        關于這個問題大家可能還有一個疑慮。以前對貨物投資入股是視同銷售征稅的。這次為什么不對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做同樣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這里想告訴大家的是,對增值稅稅制的認識,需要一個過程。原來的增值稅條例形成于1994年,現在來看還是存在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這個問題就是其中之一。老的增值稅條例其實對有償轉移貨物所有權的“有償”做出了原則性的表述,包括取得貨幣、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其實“有償”的概念已經涵蓋了貨物投資入股征稅的問題,取得股權就是取得了經濟利益。既然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在這次起草實施辦法的過程中,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問題就沒有單獨明確。

        第三個問題,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臨時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為什么要說這一問題,我認為這一問題實際包含了幾個政策上的問題,或者說這一問題可以定性為由小見大的問題。

        第一,這一問題包含了不動產抵扣的問題。大家知道,此次營改增不動產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簡單的以實物形態來判定是否按照不動產抵扣的規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業購進廠房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廠房,同屬不動產,一個是分2年抵扣,一個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簡單,前者屬于可以為企業長期創造價值,是企業的生產要素,后者屬于企業生產出來用于銷售的產品。因此處理的原則不同。建筑企業搭建的臨時建筑,雖然形態上屬于不動產,但施工結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質上更接近于生產過程中的中間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規定。

        第二,這一問題還包括了進項稅額轉出的相關規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臨時建筑,其進項稅額是不需要轉出的。政策依據就是它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文件中規定的是: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臨時建筑在工程結束時被拆除,顯然不屬于上述情形。和這個問題類似的還有餐飲企業購進新鮮食材,還沒用完就過期或變質了,超市銷售的食品過了保質期還沒有賣掉就銷毀了。這里都統一明確一下,這些情況應該都不屬于非正常損失所規定的管理不善導致的貨物霉爛變質,不應作進項轉出處理。

        第四個問題,關于兼營和混合銷售劃分的問題。

        關于這一問題,各地上報了許多具體事例來反映這一問題。比如住宿業的酒店在房間里有售賣食品飲料的,如何確定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還有酒店為客人無償贈送的飲料和早餐是按兼營還是混合銷售?要不要視同銷售征稅?再比如,定制服裝時,有設計費,也有制作費,還有衣料費,該按照混合銷售還是按照兼營?

        這些問題,我想統一的處理原則應當是,既不能強制的把納稅人的一項銷售行為拆分為兩項行為征稅,也不能把納稅人的不同業務合并為一項行為征稅。從根本意義上說,營改增后將原來用來區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混合銷售和兼營的概念加以沿用,是為了區別不同稅目和稅率。混合銷售是指一項交易項下存在不同的應稅行為,兼營是指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交易。前幾天我講過賣空調提供安裝的例子,是老增值稅混合銷售里的銷售貨物。營改增里相同的例子是餐飲企業提供餐食的同時售賣煙酒,也是混合銷售的餐飲服務,煙酒和菜品一樣可能都是單獨計價的,但不能按照兼營單獨征稅,這些東西加上廚師和服務人員的勞動,共同形成了餐飲服務。定制服裝就是賣衣服,是混合銷售。酒店房間里售賣飲料食品就是兼營。無償贈送早餐和房間里的贈送食品飲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營和視同銷售征稅。凡此種種,希望大家準確把握??陀^的講,營改增后,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劃分較之前的確復雜了很多,需要大家和我們共同研究出現的一些新問題。

        問題就說到這兒了。最后我想說一下有關業務學習的問題。這次營改增,總局集中制發了一批文件,文件內容比較多,下發的又集中。對大家來說,可能學習起來需要一定的時間。但是我認為只有大家認真學習掌握了文件里的政策,才能更好的解讀政策,才能更好的落實政策。政策服務是納稅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圍繞著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總局做了很多政策和管理制度上的安排,這些都需要大家去貫徹落實,尤其是面對新的營改增納稅人,政策輔導尤為重要。馬上就要面對營改增后的第一個申報期了,讓納稅人掌握好相關政策,才能實現順利、準確申報,才能實現王軍局長要求的打好營改增的第二個攻堅戰。

        我就講這些。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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